據臺灣媒體報道,“雙方自愿、不傷害他人的情況下滿足自己的性與愛。”翰林出版的中學“健康與體育二下”提到的性教育內容,讓家長團體不能認同。
據報道,大甲高中三年級學生邱玟儒說,一個人就算滿20歲了,對性的知識也未必全面成熟,更何況在未成年情形下,教科書出現“雙方自愿、不傷害他人的情況下,滿足自己的性與愛”這種字眼,我非常不贊成,而且具有誘導的成份在,真的十分不妥當!
邱玟儒表示,每個人都有七情六欲,對于性這方面是與生俱來的,教科書也不能避而不談,站在教育的前提下,應該以明確且適合的方式,來教導學生更充分了解到性,甚至是兩性的交往。我現在已經高三了,即將踏入大學的生涯,我身邊的同學,也沒有出現在不適合的年紀,任意的滿足自己的性與愛這檔事。
某私立中學二年級陳姓女同學說,既然“刑法”規(guī)定16歲以上,性行為才合法,那就代表未滿16歲不宜發(fā)生性關系,不管是不是自愿,或者會不會傷害到人,年紀太小、心智尚不成熟,如果因為好奇心偷嘗禁果,一定會造成彼此的傷害,也許會懷孕或影響課業(yè)。陳生認為,等到高中畢業(yè)、考上大學后,心智也較成熟,能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時,若能夠認定對方是未來的終生伴侶,再來享受性與愛,這樣會比較沒有后遺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