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11月28日訊 臺灣《財訊》雜志360期刊發(fā)王芳正撰寫的文章說,以當前的輿論氛圍,對于陳水扁夫妻所涉弊案,判扁無罪恐怕比判重罪需要更大的勇氣,而周占春就是這個甘冒大不韙的法官,他在“二次金改案”的一審判決扁、珍無罪,掀起滔天巨浪。被藍營指責為“綠色法官”、“五都”選前的國民黨大游行更是一副要拿公審他來“祭旗”,周占春究竟是怎樣的人?
有人說他是現(xiàn)代包青天,有人諷他包庇貪腐;擔任法官超過二十年,身為知名司法改革大將的周占春,大概沒料到,讓他名留臺灣青史的不是為司法改革投入的努力,而是因為審理陳水扁的案子。
在臺灣社會一片藍營反扁、綠營怨扁的氣氛下,周占春在“五都”選前的敏感時刻,判決扁、珍在金控合并的政策期間向金控家族索取獻金──無罪,讓藍營義憤填膺、選情反而士氣大振,綠營暗中叫苦、選舉步調(diào)大亂。周占春本人,則笑罵由人,不隨輿論起舞,讓他的判決書成為唯一的發(fā)言。
其實早在十年前,臺中的法官在“總統(tǒng)”大選前搜索前“立法院長”劉松藩臺北住處,因接近大選而引起外界質(zhì)疑辦案時機,周占春便曾以法官身分投書媒體指出:屈從于社會錯誤的思考,難道不是受到“干涉”?他指出法官的準則是“憲法”第八十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jù)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他認為“社會上的壓力,就是‘憲法’上所謂的干涉”,法官如果屈從,就是受到干涉。他并在文末強調(diào),“身為法官,那是一種忠實履行‘憲法’上義務(wù)的行為,縱然寂寞,還是要堅持”。
看到不少媒體連續(xù)多日、近乎瘋狂地對周占春大加撻伐,甚至政治人物還發(fā)動連署要將他移送“監(jiān)察院”、因為他而要刪除臺北地方法院預算……,反而引起法界不少人為周占春抱不平。即使起訴扁案的檢察官,法律見解與周占春并不相同,但談起周占春的品格與法學素養(yǎng),幾乎無人否定他是島內(nèi)司法界一位“極優(yōu)秀的法官”。
曾是偵辦扁案要角的特偵組第一期檢察官朱朝亮,跟周占春是中興大學(現(xiàn)臺北大學)法律研究所同學,也是第一期特偵組的檢察官吳文忠則與周占春同年考上司法官、兩人都是司法官二十四期受訓的同學;最早偵辦“國務(wù)機要費案”的陳瑞仁,與周占春更是早年就一并投入司法改革的伙伴。即使對陳水扁有無涉及貪污有不同見解,但他們沒有人質(zhì)疑周占春是否適任法官。兩年前扁案起訴,周占春在羈押庭上宣判將扁當場釋放,引發(fā)一波媒體批評時,陳瑞仁便曾公開幫他說話,擔心媒體不理性的批判,如何讓司法界留住好人才?
對扁案判決惹爭議
法界仍盛贊其卓越法學素養(yǎng)
周占春身邊好友形容,他是個理想性格很高、堅持自己理念的人,“二次金改案”的判決,充分展現(xiàn)他的性格特質(zhì):即使明知會遭到社會上不認同者的批評,即使并非認同扁家行為,但他堅信“總統(tǒng)”的權(quán)力應(yīng)受到相當?shù)墓?jié)制,不應(yīng)動輒越權(quán),如果依據(jù)檢方起訴所引用法條,阿扁因為以“總統(tǒng)職權(quán)”去“喬”金控合并而且收錢,成立“因職務(wù)上行為而收賄”罪的話,那等于是讓“總統(tǒng)職權(quán)”無限擴張、破壞“憲法”體制,甚至將使臺灣有走向獨裁之虞。
然而,也有法界人士批評周占春太過鉆研于法條的“職務(wù)”定義,為了上綱到更大的“憲政”秩序之維護,造成社會上有法官縱容“總統(tǒng)濫權(quán)”“無法可管”的印象。其實多數(shù)人民根本搞不懂何以公務(wù)員必須是“職務(wù)內(nèi)”行為收賄才會有罪,只知道扁、珍一面對金控家族談?wù)撜吡?、一面收取政治獻金(例如吳淑珍曾向元大馬家表示,不反對其在市場上收購復華金股票云云,并經(jīng)馬家詢問后索取二億元獻金,雖然并未具體介入合并案,“財政部”的政策甚至對馬家不利),周占春的判決一面寫著“不能因個別人為操弄,而逕行改變“憲法”對于政治體制之設(shè)計”,一面又判無罪,等于告訴民眾,扁珍濫用權(quán)勢“沒法度”,這恐怕令多數(shù)人民不易接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