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夏經(jīng)緯網(wǎng)8月2日訊:據(jù)臺灣《中時電子報》報道,“時代力量”黨主席、前“立委”徐永明涉收賄弊案遭檢調約談,讓過去力打弊案、反貪污色彩鮮明的“時代力量”遭受質疑,“時力”臺北市議員黃郁芬要求黨中央盡速啟動黨內調查程序,并予以停權處分,送交黨部紀律委員會議處。黃郁芬稍早再度開轟,并直言“究竟現(xiàn)在這件事情發(fā)生在一位黨主席身上時,該如何看待其政治責任及政黨的作為?”
據(jù)報道,檢調懷疑多名“立委”接受李恒隆賄賂介入SOGO經(jīng)營權案,施壓“經(jīng)濟部”并推動“公司法”第9條“修法”,昨兵分多路搜索,并約談徐永明及前徐永明辦公室林姓主任及李姓助理。黃郁芬昨率先開炮,要求比照前“時力立委”高潞以用助理涉補助案時,在案情厘清前先停權。
黃郁芬稍早再度在臉書提及此事,她說經(jīng)過連夜偵訊,徐永明在2019年底收受前太流董事長李恒隆200萬元(新臺幣)賄款,恐成為本黨涉貪第一人。在司法程序上,她認為在法院審判確定前,相關人士都應受無罪推定原則的保障。不過同時也想跟大家討論,“究竟現(xiàn)在這件事情發(fā)生在一位黨主席身上時,該如何看待其政治責任及政黨的作為?”
黃郁芬提及,“時代力量”曾于2018年12月25日召開記者會公布針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112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前委員黃國昌曾說“對于政黨推薦的候選人,當選就任公職期間貪污,現(xiàn)行‘法’沒有相應政黨必須連坐處罰的規(guī)定,因此有人發(fā)生貪污行為時,推薦政黨常拍拍屁股、雙手一攤不處理,對臺灣社會造成嚴重傷害,這更加突顯必須要讓政黨連坐處罰的必要性”。
當時“時代力量”宣稱,種種問題凸顯政黨候選人貪污行為要政黨連坐的必要性,如果政黨有責任、提供具體事證,就免予處罰。黃郁芬指出,雖然當時所提出的修正草案并沒有在“立法院”三讀通過,但為了符合“時代力量”當時提出“修法”的初衷,尤其徐永明主席是當時的黨團總召,并且為了向社會各界證明“時代力量”對不“法”情事毋枉毋縱,絕不因為事涉本黨人士,就雙重標準、悖離原本立場,建請黨中央負起責任,以最高標準針對徐永明主席涉貪一事進行調查,并舉報提供具體事證。而“時代力量”副秘書長林鈺杰,身為徐永明主席過去擔任“立委”時的辦公室主任,同因本案被北檢傳訊,不宜繼續(xù)擔任“時代力量”的紀律委員會之委員一職。
黃郁芬認為,為避免發(fā)生“球員兼裁判”之情況,決策委員會應在徐停權后,決定代理黨主席,并由代理黨主席重新提送紀律委員會之委員,經(jīng)決策委員會通過以補足林鈺杰副秘書長之缺額。若決策委員會中有委員擔任徐的陪偵律師,應于決策委員會討論此事時自行回避,并放棄關于此事之決策權,以昭公信。
黃郁芬表示,在司法上,的確應該秉持無罪推定的原則,但這不代表可以蒙蔽雙眼。在政治上,讓現(xiàn)在的主席先暫停黨職及黨務,好好接受調查,以厘清案情,才是正確的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