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兩岸故宮的文物交流合作也不是沒有,不過一直以來都是大陸送過去。
2009年10月,北京故宮博物院37件文物,到臺北故宮博物院合辦“雍正大展”。打破兩岸故宮文物半個多世紀互不往來的格局。而早在2002年,時任浙江省博物館的陳浩就在尋求浙博的《富春山居圖》(剩山圖)與臺北故宮《富春山居圖》(無用師卷)合璧的契機了,為此,陳浩和時任臺北故宮博物院院長的周功鑫多次書信往來。
2008年年底,機會來了,臺北故宮發(fā)函給浙博,希望向浙江省博物館借展黃公望《富春山居圖》(剩山圖)參與臺方舉辦的《山水合璧——黃公望與富春山居圖特展》。臺方信中寫到:本項展覽若能順利推出,不僅是雙方展覽交流的一大突破,亦將為未來兩岸文化的交流建立良好的合作基礎。
浙博本著友好合作的愿望,堅持中華民族不僅是包括《富春山居圖》在內的文化遺產的創(chuàng)造者,也是保護者和享用者的理念。2010年9月30日,此事得以促成。事后證明,臺北故宮的這個展反響非常好,參觀人數超過五十萬,可謂是盛況空前。
只是臺灣民眾有權欣賞到《富春山居圖》的全貌,大陸民眾也同樣有權欣賞。簽署備忘錄的時候,有個事挺膈應人的,浙博希望臺方有一個“愿意在適當的時候,促成本院所藏《富春山居圖》(無用師卷)到大陸展出”的表述,而僅僅要他們表這個態(tài),就談判了兩年時間。
因為臺北故宮借展文物有兩個條件:
一是要以單位全名(“國立故宮博物院”)展示。
二是要通過司法免扣押法案。臺北故宮文物無法借展大陸,正是因這兩點無法達成合作協(xié)議。
關于第一條,兩岸故宮2009年破冰合作時,之后進行一系列交往、合作活動,雙方往往以“北京故宮”“臺北故宮”互稱,而共同身份則是“兩岸故宮”。臺灣方面在借展文物歸屬稱呼上毫不變通,但其全名“國立故宮博物院”根本不為大陸所接受。
而第二條,國家文物局早已發(fā)表聲明,回大陸展覽的文物不涉及所有權和保管地點的問題。我國追討的流失文物包括被八國聯(lián)軍掠奪的或非法走私的文物,但在臺北故宮的文物卻不屬此列,“兩岸故宮文物不應該背負、也本來就不存在政治包袱。”所以臺灣方面的這個規(guī)定也挺奇葩的,好像有做賊心虛的意思,有些不可理喻。關鍵司法免扣押并不是一個國際公約,只能算國與國之間簽署的協(xié)議。而且簽署這些條約的國家,主要都是當年的‘文物流入大國’,它們一方面簽署司法免扣押條款,另一方面,其中很多國家都沒有簽署文物返還的國際公約。
彼一時此一時,如今臺北故宮的行為與他本身所承載的使命漸行漸遠。中華民族的文化遺產,往大了說是全人類共享,事實上臺北故宮也在海外辦了不少展覽;但是如今,因為某些毫無意義的政治偏見,連以中華民族為主體的大陸地區(qū)人民都無法方便地觀看,會不會顯得荒謬?
看到顏真卿墨跡《祭侄文稿》到日本展出的消息,固然為國寶走出國門而高興;但同時也期待我們也能像日本人那樣方便地看到自己民族的瑰寶。
文/趙大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