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案組:將嫌犯全部押解回大陸更利于案件偵辦
專案組民警、公安部刑偵局副處長張軍向記者介紹,97名犯罪嫌疑人目前羈押在廣東省珠海市看守所。為便于偵辦,確保偵查工作連續(xù)性,公安部已會同廣東省公安廳成立專案組,偵查調(diào)查工作已全面鋪開,待查清全部犯罪事實后,在大陸依法起訴審判。
張軍進一步表示,將97人全部押解回大陸處理,更有利于案件偵辦工作,主要原因有三個方面。
一是有利于徹底查明案情。
“電信詐騙犯罪都是集團犯罪。他們自稱‘公司’,組織嚴密、分工明確。其中,‘一線’人員冒充郵局、快遞公司、電信公司等;‘二線’人員冒充警察;‘三線’人員冒充檢察官或者金融部門的人;另外,還有專門負責招募詐騙人員、技術(shù)維護、獲取受害人個人信息的。”張軍說,如果對一個犯罪集團分開處理,就很難查清該犯罪集團的組織架構(gòu)情況和作案情況。以往,大陸押回的犯罪嫌疑人都承認實施詐騙犯罪,但因同伙被從第三地遣返回臺灣,具體騙了誰、騙了多少錢、騙來的錢最終流到哪里難以查清。
二是有利于調(diào)查取證。
張軍說,受害人全部在大陸接聽詐騙電話,犯罪嫌疑人轉(zhuǎn)賬取款使用的全部是大陸銀行卡。因此,無論是從被害人電話入手查明境外犯罪窩點,鎖定該犯罪集團,還是從銀行賬號入手,查明贓款流向,主要調(diào)查取證工作都需要在大陸完成。而提取到的電子證據(jù)和銀行交易方面的證據(jù),又都需要與犯罪嫌疑人口供、被害人陳述相互印證。將犯罪嫌疑人全部押回大陸處理,更有利于對犯罪證據(jù)進行固定完善,形成證據(jù)鏈。
三是有利于提高犯罪成本。
“以往,我們從境外押解回大陸的只有大陸嫌疑人,由于大陸嫌疑人在犯罪集團中層級較低,接觸不到幕后組織者,使真正的主犯長期逍遙法外。臺灣法律對電信詐騙犯罪刑罰較輕,使得犯罪成本低、收益大,越來越多的人從事電信詐騙犯罪。”張軍說。
張軍舉了一個例子。“2012年,我去印尼抓過一批電信詐騙犯罪嫌疑人,當時大陸和臺灣嫌犯由兩岸警方各自帶回處理。3個月后,我去柬埔寨偵辦電信詐騙案件,抓獲嫌疑人后,其中一個人盯著我看,問長官你是不是去過印尼,上次在印尼也是你抓的我。也就是說,短短3個月時間,犯罪嫌疑人被押解回臺灣后,又跑到柬埔寨繼續(xù)實施電信詐騙犯罪。”張軍說,“將犯罪嫌疑人全部押解回大陸,有利于嚴懲犯罪嫌疑人,提高其犯罪成本,形成震懾,減少發(fā)案。”
樊崇義也認為,在大陸進行偵辦、管轄、審判、追贓更為有利。“從法律上講,大陸偵辦這個案件有正當性,以屬地管轄為主,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為輔;從受害人的期待來看,這么多人的錢被騙走,無論大陸和臺灣都應該考慮他們承受的痛苦和嚴懲罪犯的要求。因此,在大陸偵辦審理意義重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