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國大陸警方陸續(xù)從肯尼亞、馬來西亞等國押解回包括臺灣犯罪嫌疑人在內(nèi)的多批電信詐騙犯罪嫌疑人。從2011年起,我國執(zhí)法部門與菲律賓、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等國執(zhí)法部門都進行過打擊電信詐騙犯罪方面的合作,但以前一般是將抓獲的臺灣犯罪嫌疑人遣返至臺灣。那么,最近這3次為何要押解回大陸?記者對此進行了調(diào)查。
如果臺灣量刑重的話就不會干了
在海淀看守所,記者見到此前由肯尼亞遣返的臺灣電信詐騙犯罪嫌疑人林某某。
林某某來自臺中,2011年第一次在島內(nèi)從事電信詐騙活動時曾被臺灣警方破獲,當(dāng)時其所在窩點的作案方式與其在肯尼亞的窩點基本一致,“當(dāng)時詐騙的對象都是大陸居民,但窩點負(fù)責(zé)人最后只被臺中市法院判了1年零10個月,我被判了6個月。”服刑完畢后,林某某還曾多次前往印尼參與電信詐騙,直至今年自己在肯尼亞設(shè)立窩點并成為負(fù)責(zé)人。
同樣來自臺中的犯罪嫌疑人許某說,自己也不是第一次從事電信詐騙犯罪了,重操舊業(yè)的重要原因就是“掙錢快、處罰輕”。但這一次被押解回大陸之后,許某心知大陸對電信詐騙犯罪的量刑比臺灣重,“我們本以為還是會被送回臺灣,如果早知道會被遣返大陸,我肯定不敢做這種事了。”
中國政法大學(xué)國際法教授馬呈元表示,由于臺灣對于電信詐騙未獨立定罪,因此在“刑法”中只當(dāng)作普通欺詐予以審判,最高刑期是5年;而在大陸,詐騙罪最高可判無期徒刑。
公安部刑偵局副巡視員陳士渠說,以往大陸警方從境外押解回大陸的只有大陸嫌疑人,由于大陸嫌疑人在犯罪集團中層級較低,根本接觸不到幕后的組織者,使這些幕后真正的主犯長期逍遙法外。而臺灣法律對電信詐騙犯罪懲處又較輕,使得犯罪成本低、收益大,導(dǎo)致越來越多的臺灣犯罪嫌疑人從事電信詐騙犯罪活動。
遣送臺灣只會輕判,不必太擔(dān)心
“我2010年那次被抓在臺灣才判了7個月,很快就出來了。”許某說,他們這個“圈子”里的人心里都有“底”:就算跑到國外去設(shè)窩點詐騙,按照以往慣例都是遣返回臺灣,判的也不會太重,甚至有可能被無罪釋放,所以臺灣專門從事電信詐騙犯罪的人比較多。
林某某也告訴記者,他們在招募人員到海外設(shè)立電信詐騙窩點的時候,會騙這些人說是“去旅游或做客服工作”。而一旦到了地方,為了打消這些人員的疑慮,就會給他們做“安全教育”:即使真的“出事”了,遣返臺灣后也不會判刑很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