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長輩常常會給晚輩轉賬匯款,這是否可以直接認定為贈與呢?近日,倉山法院辦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
倪某與張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張某母親鄭某分別于2019年1月、4月兩次向女婿倪某轉賬,金額合計30萬元。鄭某轉賬時,未明確表示為贈與,雙方也未簽訂借款合同。2023年10月,鄭某在多次討要未果后,將倪某訴至法院,要求他償還借款本金30萬元及利息。
庭審中,鄭某表示,她向倪某轉賬30萬元,如是贈與行為,應是直接轉賬給自己的女兒更符合一般做法,故其轉賬行為是臨時性資金出借,倪某負有償還義務。
倪某認為,鄭某的這些款項,系貼補日常生活開支和孩子的手術費用,且沒有特別約定是對其女兒的個人贈與,應視為對女兒一家共同生活開支的贈與行為。
倉山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子女經(jīng)濟較為困難時,父母給予子女或兒媳、女婿一定的資助也屬正常,但在父母沒有明確表示贈與的情況下,不應將父母的資助理所當然認定為贈與。本案中,鄭某向倪某轉賬時,并未表示該筆款項是贈與,應視為以幫助為目的的臨時性資金出借,倪某負有償還義務。(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何志濤)
來源:福州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