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對承租人身份信息和租房用途不聞不問,容易引發(fā)治安隱患。近日,一名房東將個人房屋出租后,未按規(guī)定登記承租人信息,被福州市公安局義洲派出所依法處罰。
近日,義洲派出所民警在轄區(qū)開展走訪檢查時,發(fā)現臺江區(qū)某新村的房東鄭某將房屋出租給劉某居住后,未依法將租客信息向公安機關報備。對此,民警對鄭某處以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并對其開展相關法律法規(guī)教育,要求鄭某務必依法管理租賃房屋,切實履行出租人義務,及時登記承租人的信息并辦理備案手續(xù)。
案例點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guī)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警方提醒:出租人在出租房屋時,應當履行治安、消防責任,其中登記承租人身份信息是房東最為基本的義務。如果房東不落實責任,房屋內發(fā)生案件、事故,房屋將會被責令停止出租,同時房東也將被追究法律責任。(記者 葉智勤 通訊員 顧君豪)
來源:福州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