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享后付”“先用后付”等新型交易模式,憑借靈活便捷的消費體驗,已成為網絡購物、服務消費中的常見選擇。但有些消費者誤以為這是“免費試用”“不滿意就不付錢”的福利,實則暗藏法律風險。近日,石獅市人民法院調解了一起相關的消費糾紛。
把“先享后付”當福利
拒付貨款引糾紛
2024年7月22日,張某在某購物平臺以“先享后付”模式下單一臺價值2388元的足療機,與商家簽署《商品購銷服務協(xié)議》,約定付款期限為2024年7月28日前。
商家按約發(fā)貨后,張某于7月25日簽收商品并完成驗收,其間,他未對商品質量、規(guī)格提出任何異議。然而付款期限屆滿后,張某卻以“先享后付可無償試用、不想買就不用付錢”為由拒絕支付貨款。
商家多次通過平臺溝通、電話催款均無果,于2025年12月作為原告,將張某起訴至石獅市人民法院。
調解員釋法破誤區(qū)
當事人認錯付貨款
法院工作人員經研判后,認為該案案情簡單、事實清楚,爭議焦點在于當事人對“先享后付”交易模式的理解不同,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將該案流轉至駐庭調解員老吳處。
老吳第一時間梳理案情,鎖定糾紛癥結為張某對“先享后付”的交易性質存在嚴重誤解。初次聯系時,張某爭辯道:“平臺宣傳‘先享后付’,不就是給消費者體驗的權利嗎?我用著感覺一般,憑什么非要我付款?”他堅持認為自己的做法合理合法。
面對張某的錯誤認知,老吳沒有急于爭辯,而是調取雙方電子簽署的《商品服務協(xié)議》逐條款細致解讀:“張先生,協(xié)議明確約定付款期限,你簽字確認時,便已與商家建立合法有效的買賣合同關系,雙方均受法律約束。”老吳進一步結合事實釋明:“商家已完整履行交付義務,你也簽收驗收試用無異議,按法律規(guī)定,支付貨款是你的法定義務。”此外,老吳還分享多起類似糾紛案例,告知張某“先享后付”的核心仍是“買賣”,本質是買賣合同的特殊履行形式,市場交易的基礎是誠實信用,“鉆漏洞”“薅羊毛”的想法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經過老吳的耐心勸導和法律普及,張某的態(tài)度逐漸緩和,坦言自己確實誤解了“先享后付”的含義,此前抱有“拿到商品就不用付錢”的僥幸心理。最終,張某當場表示愿意一次性支付貨款,雙方均對結果表示滿意。
“先享后付”非免費午餐
消費需守契約精神
法院介紹,隨著數字經濟快速發(fā)展,“先享后付”等新型交易模式的初衷是為消費者提供更靈活的購物體驗,但絕不意味著“使用后可無償占有”。
該案中,張某與商家簽署的《商品服務協(xié)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商家依約交付商品后,張某簽收驗收無異議,即應按約定履行付款義務,其以“誤解交易模式”為由拒不付款,不能免除合同義務。
法官提醒,消費者選擇“先享后付”等新型交易模式時,務必仔細閱讀合同條款,明確交易性質、付款期限、違約責任等關鍵信息,摒棄“薅羊毛”“鉆漏洞”的僥幸心理,樹立正確的消費觀念和契約意識,“先享后付”絕非“免費午餐”,而是受法律保護的民事法律關系,買受人一旦接收商品且驗收無異議,就應依法履行付款義務。消費者在“先享后付”消費中,如發(fā)現商品存在質量問題或與約定不符,也應注意在驗收試用環(huán)節(jié)固定證據,依法通過平臺或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經營者也應在交易前以顯著方式明確告知交易規(guī)則和法律后果,避免因約定不清引發(fā)糾紛。
來源:泉州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