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是防范非法集資宣傳月,11日,長樂區(qū)法院集中發(fā)布涉“做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典型案例,望廣大人民群眾引以為戒,警鐘長鳴。
會腳串通會頭騙標
構成集資詐騙罪
2018年以來,被告人李某使用十余個名字共參加同案人鄭某組織的民間互助會11班220名。李某在參加上述民間互助會期間,通過與會首鄭某串通了解標底、化名參會等方式,騙標互助會187名,后于2021年11月起停止加會。經(jīng)審計,李某共計通過騙標上述互助會獲利7003350元。2018年4月以來,李某共向其丈夫名下銀行卡轉款5579682元,其中274萬余元轉款被用于償還其丈夫名下購房、購車貸款以及購買保險、償還信用卡消費等。公安機關多次要求李某退出非法所得無果。
長樂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詐騙方法,利用民間互助會非法吸收資金,造成損失共計7003350元,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且數(shù)額巨大。
最終,被告人李某因犯集資詐騙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同時,法院判決追繳被告人李某犯罪所得人民幣7003350元,發(fā)還受損集資參與人。
法官提醒,本案會腳明知自己沒有能力按時、足額繳納會款,仍伙同會頭通過騙標方式大量中標,拖延債務,擴大損失,最終自然只能落得身陷囹圄的下場。
翁婿齊做會
造成損失逾千萬元
2018年3月起,被告人陳某未經(jīng)金融管理部門批準,以本人為會首,在長樂某鄉(xiāng)鎮(zhèn)組織10班民間互助會,吸收親友及村民參會。在經(jīng)營前述民間互助會期間,被告人陳某偷標會員會款并用于生活開銷、支付民間借貸利息、建房等。2022年12月,因被告人陳某無力償還偷標的會款發(fā)生倒會。經(jīng)審計,報案會員損失共計13754570元。
上述過程中,被告人林某以介紹會員參會、收取會款、轉賬給中標會員等方式協(xié)助其岳父被告人陳某經(jīng)營其中5班互助會。經(jīng)審計,被告人林某協(xié)助經(jīng)營的五班互助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達16244950元。案發(fā)后,被告人林某妻子就8名會員的500160元損失與對方達成賠償協(xié)議,8名會員遂對被告人林某作出諒解。
長樂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通過組織民間互助會非法集資,并長期以偷標方式騙取會員集資款,且未將主要資金用于正常生產(chǎn)經(jīng)營,致使13754570元集資款不能返還。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且數(shù)額巨大。被告人林某雖無非法占有案涉集資款的共同故意和行為,但其協(xié)助被告人陳某經(jīng)營的民間互助會,非法吸收錢款金額達16244950元。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且數(shù)額巨大。
最終,被告人陳某因犯集資詐騙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被告人林某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同時,法院責令被告人陳某退賠受損集資參與人13254410元。
法官提醒,近年來,家屬協(xié)助做會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明知親友涉嫌非法集資,不予以制止,反而提供介紹會員、代收會款、協(xié)助開標會等幫助,最終將可能面臨牢獄之災和巨額賠償。
偷標會、賣假會
被依法嚴懲
2018年4月至2022年6月,被告人楊某在長樂某街道一帶,以陳依強為掛名會首組織3班民間互助會,并采取偷標會款、虛假賣會等方式騙取錢款用于填補自己資金虧空、出借他人、生活開銷等,致使21名集資參與人的4135490元集資款無法返還。
長樂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通過組織民間互助會非法集資,并以偷標、賣假會等方式騙取會員集資款,且未將資金用于正常生產(chǎn)經(jīng)營,致使4135490元集資款不能返還。被告人楊某的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且數(shù)額巨大。
最終,被告人楊某因犯集資詐騙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同時,法院判決追繳被告人楊某犯罪所得人民幣4135490元,發(fā)還受損集資參與人。
法官提醒,近年來,會頭采用偷標會、虛假賣會等方式實施集資詐騙的案件頻發(fā)。大家要對高利誘惑保持警惕,自覺遠離非法集資,牢牢守住錢袋子。(記者 林春長 徐文宇 通訊員 薛友虹 林旻煜)
來源:福州晚報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