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國有銀行參與銷售
記者調查發(fā)現(xiàn),博灃及其關聯(lián)公司之所以能大肆非法“吸金”,數(shù)家國有銀行起了關鍵作用。不少投資者表示,工商銀行、中國銀行、農業(yè)銀行等在長沙、益陽等地的數(shù)十家營業(yè)網點及其工作人員,向客戶推薦購買或者直接代售博灃產品,很多人因為信任銀行而受騙。
長沙卷煙廠退休職工李女士說,她的工資一直在工行長沙市曙光南路支行發(fā),2013年10月9日,該支行行長唐某某主動向其介紹博灃的理財產品,稱“保本保息,無任何風險”,自己出于對其行長身份的信任買了10萬元。
銀行為何違規(guī)面向公眾代售博灃公司所謂的信托產品?幾家涉事銀行稱,違規(guī)推薦和代售系個別員工私下而為。工行湖南分行稱,該行沒有組織銷售博灃公司信托產品的行為,但“不排除少數(shù)網點的少數(shù)員工私自向客戶推薦”,目前該行紀委正在對內部進行調查。
工行一些參與代售的員工表示,推薦博灃產品是銀行下達的任務,為了促成簽約,銀行員工會有意淡化風險提示甚至隱瞞風險,重點強調收益。
銀行員工完成任務獎勵2%
投資者提供的一份工行湖南分行營業(yè)部2011年內部通知顯示:根據(jù)“工銀湘辦發(fā)(2010)476號文件”指示,希望各支行負責人親自抓好“飛龍一號”產品的銷售,做好與天源證券、博豐投資(注:博灃的關聯(lián)公司)駐點人員的銜接工作,計價獎勵直接到個人。
而一份博灃公司信托產品對銀行端客戶經理的“銷售獎勵”標準實施細則顯示:“岳麓5號”產品對于直接認購的一般委托人資金的銷售,銀行端獎勵2%。據(jù)記者了解,不同的產品,認購額度不同。獎勵的標準也各不相同。
事發(fā)后,受損戶強烈要求銀行負責,稱這是銀行的組織行為。有些參與代售的員工希望受損戶“把事情鬧大,找工行上面賠”。記者調查發(fā)現(xiàn),春節(jié)前后,工行部分涉及博灃案的員工已被調走或換崗。
業(yè)內人士表示,銀行“透支”公信力代銷理財產品,給風險添上了發(fā)酵劑,如果沒有銀行為博灃等理財公司的非法行為“背書”,他們不會有如此好的生存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