層高縮水 碧桂園被判退部分房款
交房時層高較合同約定縮水 7業(yè)主分別訴碧桂園違約 公司敗訴后再上訴均被駁回
法制晚報訊(記者 楊國華)周女士與碧桂園公司簽訂購房合同,合同約定商品房用途為商業(yè),層高為4.55米,但交房后,周女士發(fā)現(xiàn)層高縮水了。對此,碧桂園公司卻辯稱合同約定的是暫測層高,而實際應以最終測定為準,因此碧桂園公司不構(gòu)成違約。碧桂園集團,總部位于廣東佛山順德,是中國最大的新型城鎮(zhèn)化住宅開發(fā)商。
日前,法院終審判處碧桂園公司承擔違約責任。記者注意到,在過去的兩個月內(nèi),已有7名業(yè)主因此陸續(xù)起訴碧桂園公司并獲得法院支持。值得注意的是,七起訴訟案敗訴后,碧桂園均提出上訴,但都被駁回。
·起因· 約定層高4.55米以上 交房時卻縮水
2013年10月19日,周女士與如東碧桂園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下稱碧桂園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周女士從碧桂園公司處購買其開發(fā)建設的位于如東縣城武夷山路西側(cè)、金沙江路南側(cè)地塊一商品房,用途為商業(yè),層高為4.55米,建筑面積共26.55平方米。
按建筑面積計算價款,每平方米14451.53元,總金額383688元。合同約定,碧桂園公司應在2015年4月11日前,將經(jīng)綜合驗收合格,取得商品房住宅交付使用批準文件的房屋交付。
同日,雙方還簽訂補充協(xié)議,約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三條約定的層高為暫測層高,該商品房的實際層高以最終測定為準,雙方一致同意該商品房交付時實際層高大于4.55米,周女士對此無異議,并同意接受。
2015年4月8日,碧桂園公司通知周女士于2015年4月11日辦理交房手續(xù),此時,周女士才發(fā)現(xiàn)該公司交付房屋的層高(不含樓板高度時的凈高為4.07米)與合同約定不符,拒絕接受。
·維權(quán)· 業(yè)主起訴碧桂園 法院判退3萬多房款
在與碧桂園公司交涉無果后,周女士將該公司訴至法庭,要求碧桂園公司賠償已支付房款的15%。
一審法院認為,涉案房屋屬于期房,在雙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房屋尚未建造完成,雙方在補充協(xié)議中對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所涉房屋層高4.55米,并注明該4.55米為暫測層高,實際層高以最終測定為準。合同簽訂后,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本案中,周女士已按約向被告碧桂園公司支付房屋價款,但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nèi)碧桂園公司雖按約通知周女士收房,但因房屋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層高,致周女士至今未能收房,碧桂園公司的行為構(gòu)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還認為,房屋層高的明顯降低,客觀上必然導致周女士對房屋舒適性和使用功能的期待性受到較大影響,但碧桂園公司顯然已無法將案涉房屋的層高整改至符合合同約定,周女士主張碧桂園公司以返還部分房款的形式承擔違約責任,表明其愿意繼續(xù)履行與碧桂園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故本案中以碧桂園公司適當減少房屋價款作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為宜。
法院為適當平衡雙方利益,判決碧桂園公司返還周女士房屋價款人民幣3069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