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身份爭議:股東權利與信托受益權之別
“這輩子,就這個字簽拐(四川方言,同“錯”)了。”3月25日,劍南春制曲車間工人尹林向記者感嘆。
當日,尹林與其他數(shù)位劍南春改制原始出資員工作為原告方的證人出庭“強制回購”案。10多年前簽下出資款的那一幕被回憶起:數(shù)百人排起長長的隊伍,輪到自己,短短1~2分鐘內核對出資金額等,然后簽字確認。
在尹林等劍南春員工看來,當初簽字僅是確認出資金額、參與改制,并非是認可后來劍南春經(jīng)營層所指的民事信托。在他們看來,自己的出資,本應為股東股權,為何卻變成了信托受益權?“我到現(xiàn)在都沒太懂什么叫信托。”
“原告是否具有股東身份?”“上訴人是否有直接向公司主張知情權的權利?”劍南春股權糾紛股東知情權案、“強制回購”案中,劍南春出資員工是否“股東”為雙方爭議核心。
在“強制回購”案中,三原告訴訟請求第二條即為“恢復原告的股東身份”。
“劍南春的改制,當年在綿竹、德陽,都是非常大的事情。”劍南春集團及工會代理律師說,劍南春為有限責任公司,法律規(guī)定其股東不能超過50人,在2003年時,國企改制多采用兩種方式:一是持股會;二是通過工會建立信托關系,“劍南春就采取了第二種方式。”
該代理律師認為,劍南春員工持股實際根據(jù)《劍南春集團員工持股信托計劃管理辦法》來具體執(zhí)行,后在職代會上通過,因此,員工實際享有信托受益權。
信托受益權,指的是信托合同中規(guī)定的關系人享受信托財產(chǎn)經(jīng)過管理或處理后的收益權利。它與股權的區(qū)別,一方面是受益人不像股東那樣可以通過行使表決權等參與企業(yè)的經(jīng)營管理;另一方面,受益權份額的轉讓不如股權那么方便,受較多限制,其估價也因此會受影響。
對于員工是否為股東身份的爭議,解決劍南春事件的三方平臺曾請著名法學家、清華大學教授王保樹等法律專家確認職工出資權益。專家組給出的法律咨詢意見為,將出資員工認定為劍南春的實際出資人,即通常所說的隱名股東,不是劍南春的名義股東。
2013年曾為員工方法律顧問的北京德潤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劉家輝律師,近日在接受《每日經(jīng)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劍南春員工是“隱名股東”。“無論出資被定為員工信托出資,或者受益權份額,均不能改變職工的股東身份。”
但劍南春方面并不這么看。
今年2月,劍南春公司、工會提交給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就股東知情權案的民事答辯書中稱,劍南春工會與員工之間為民事信托法律關系。由于《公司法》及司法解釋中僅規(guī)定實際出資人和名義股東的法律術語,并無“實際股東”這一概念。因此,員工關于其為劍南春實際出資人即是劍南春實際股東的主張,于法無據(jù)。
《每日經(jīng)濟新聞》記者了解到,實際上,承載劍南春管理層出資、控股劍南春集團的同盛公司,也以信托方式持股。
改制遺留問題:專家評定劍南春未能完善治理結構
鄒龍明是“強制回購案”的原告之一,自己12萬元的出資被劍南春所回購。他告訴《每日經(jīng)濟新聞》記者,當初離職時,有劍南春中層告訴他,不簽回購就不給他辦離職手續(xù),所以他最終接受了被回購。
和鄒龍明一樣,在部分員工看來,當初離職劍南春時并非自愿被回購。是否被“強制回購”也成為雙方爭辯的焦點。
原告方及其代理律師認為,員工離職時,原本的出資份額被劍南春所回購,且與離職等掛鉤,乃被“強制回購”。
就此,被告方律師回應稱,回購是根據(jù)信托合同的約定執(zhí)行。被告律師指出,劍南春《民事信托合同(員工)》第九條中有約定,對正常原因脫離公司工作崗位的員工,其所持份額由員工信托持股理事會進行回購。
對劍南春改制及發(fā)生股東糾紛,以王保樹為代表的專家組給出的法律咨詢意見認為,2003年劍南春集團的改制符合當時的法律政策,當予以肯定,但由于改制后公司未能完善治理結構和規(guī)范經(jīng)營管理活動,以致未充分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職工作為實際出資人的合法權利不能充分行使,這既損害了有關各方的利益,也妨礙了劍南春的長遠發(fā)展。
實際上,劍南春職工出資的股東身份認定和離職時被回購的爭議,在國內并非孤例,改制“后遺癥”并非劍南春一家的困境。
在劉家輝看來,當初體改委曾明確要求,企業(yè)改制后,職工離開企業(yè)要進行回購股權,但這一制度設計本身存在問題。因為據(jù)《公司法》,作為股東,其股東身份及權益與股東在職與否無關,本應體現(xiàn)個人自愿原則。但是股份合作制作為當時國企改制特殊的形態(tài),要求職工離職時必須進行股權轉讓,是當時特殊的改制政策造成的制度缺陷。
“企業(yè)利用了這個規(guī)定。企業(yè)往往是強勢的一方,離開時的價格談判就容易由一方來決定,加上職工不具備信息對稱的渠道,不知道企業(yè)的經(jīng)營或財產(chǎn)情況,以及對法律不了解,容易導致財富被不公平地流動。”劉家輝分析回購爭議的癥結。
劍南春的離退員工,離職時的原始出資被回購,但在2013年也得到了劍南春給予的一次性補償,以了結員工出資、出資回購及與此相關的所有糾紛。如今,史成勇等員工主張“強制回購”無效欲要回“股權”,上述補償協(xié)議就成了“新的門檻”。
在劉家輝看來,離職員工們主張“強制回購”無效等,需先撤銷該一次性補償協(xié)議。
“但我個人認為尚達不到撤銷的條件。”劉家輝說,根據(jù)合同法,撤銷包括脅迫、欺詐、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條件,“這幾個條件并不充分,達不到撤銷 2013年一次性補償協(xié)議的條件。”
近日,史成勇告訴《每日經(jīng)濟新聞》記者,“強制回購”案中,他們向綿竹法院提出新的申請,希望調取共計27項改制、原始出資、股權結構、行權等相關材料來作為新證據(jù),法院已受理。這意味著,員工們有望在法庭上,看到劍南春當初改制的更多文件,獲知更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