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縣官員
中國古代地方行政官員兼理司法,唐代亦是如此。州縣官員是唐代法治實踐的末端和基層司法經(jīng)驗的提供者,為《唐律疏議》的編撰帶來了執(zhí)法一線的聲音與關切。這些人是裴弘獻、董雄、石士達,他們來自州縣兩個層面,分任刺史、縣令、縣丞。
裴弘獻曾任蜀王法曹參軍(正七品上),貞觀時期曾上書“駁律令不便于時者四十余事”,批評當時法律不合時宜、過于嚴酷,并具體提出四十余條需要修改的地方。唐太宗遂“詔房玄齡與弘獻等重加刪定”,讓裴弘獻與房玄齡等人刪改律令,廢除斷趾法等酷刑。稍后,裴弘獻參加了《貞觀律》的修撰。根據(jù)現(xiàn)存史料記載,裴弘獻是《唐律疏議》修撰班子中除長孫無忌外,唯一參加過《貞觀律》修撰的大臣,但不知何故未參加《永徽律》的修撰,只是參與了《律疏》的疏解。
董雄參加《律疏》修撰時,身份是前雍州盩厔縣令。盩厔作為京師長安周邊縣域,地位緊要,縣令官品要高于其他縣,為正六品上。唐代縣令作為親民之官,既是當?shù)刈罡呙裾L官,也是最高司法長官,直接審理民間刑事案件和民事糾紛,聽訟斷獄,明是非剖曲直,以禁奸懲惡獎善。
石士達以雍州始平縣丞的身份參加《律疏》的修撰工作。因始平縣亦位于長安周邊,縣丞官品也高于他縣,為正八品下。唐代縣丞職能繁雜,“通判縣事”,縣令具有的各項職責,縣丞也同樣承擔。在司法方面,縣丞的主要職能是協(xié)助縣令審理案件,維護治安。遇有案件,先由縣尉進行一審,然后報告縣丞,再由縣丞提出處理意見,最后交由縣令判決。
裴弘獻、董雄和石士達在刺史和縣令、縣丞的任上,應該都積累了豐富的斷案經(jīng)驗,這是吸收他們參與《律疏》修撰工作的重要原因。他們對《唐律疏議》的貢獻,應該在具體操作層面更多一些。
綜括言之,《唐律疏議》的修撰是長孫無忌等29人集體努力的結(jié)果,這種由元老重臣領銜統(tǒng)籌,司法官員具體負責,省寺監(jiān)官員和州縣基層官員多方助力的立法模式,無疑能充分照顧到各個方面的利益,有效調(diào)解國法、人情之間的動態(tài)平衡,確保立法工作體現(xiàn)出朝廷廟堂和民間江湖兩個層面的最大公約數(shù)。(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吳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