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員
唐代司法機構(gòu)主要是刑部、大理寺、御史臺,這三大部門的官員是修撰《唐律疏議》的操刀手。這些人中有唐臨、王懷恪、段寶玄、元紹、路立、曹惠果、賈敏行,其職責主要是具體律條的起草和疏解。7人中,段寶玄、元紹、路立、曹惠果4人是大理寺官員,唐臨、王懷恪2人是刑部官員,賈敏行是御史臺官員??梢娫凇短坡墒枳h》修撰中起主要作用的,應(yīng)該是大理寺系統(tǒng)的官員。
唐臨在永徽年間曾任大理寺長官大理卿(從三品),他嚴格依照律文和事實斷案,被高宗評價為“形如死灰,心若鐵石”,后任刑部尚書(正三品),以此身份參加《律疏》的修撰工作。
王懷恪只參加了對《律疏》的修撰工作,職務(wù)為刑部郎中(從五品上),主要職責是協(xié)助覆核大理寺和地方州縣所判案件,并對律法進行解釋,疏解《律疏》正是其本職工作之一。
段寶玄在《永徽律》修撰時,官職是尚書右丞(正四品下),主要職責是檢核尚書省六部二十四司文書的闕失、誤緩和差繆,保證各部門之間往來文書都按照律條和制度規(guī)定進行,提高行政效率,監(jiān)督各部門依法行政。修撰《律疏》時,段寶玄已經(jīng)升任大理寺長官大理卿(從三品)。
元紹參加修撰《永徽律》、路立參與修撰《律疏》時的職務(wù)都是大理丞(從六品上)。大理丞是大理寺的重要屬官,主要職責是審理判處一般刑獄案件。唐代大理丞共有六人,對應(yīng)尚書六部,一般分別受理六部所領(lǐng)諸司和州府案件。每一人斷案完畢后,其余五人一同聯(lián)署簽字,有不同的意見可以寫在案卷上,供上司定奪。
參加《律疏》修撰的曹惠果是大理寺屬官大理評事(從八品下)。唐代大理評事共有12人,主要職責是“出使推按”,即根據(jù)皇帝詔書和朝廷命令查辦案件。不出使時,則在大理寺內(nèi)參與疑難案件的審理工作。
賈敏行參加《永徽律》修撰時,職務(wù)是刑部郎中(從五品上)。修撰《律疏》時,已升遷為御史臺副長官御史中丞(正五品上),在司法方面的職責是協(xié)助長官御史大夫會同刑部、大理寺審理案件,按覆囚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