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市公安機關應當建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服務系統(tǒng),并與民用航空管理、市場監(jiān)督管理、工業(yè)和信息化、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等部門建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相關信息共享機制。
第十二條 在學校、幼兒園、醫(yī)院、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電影院、劇院等公眾聚集、人員密集場所及大型活動現(xiàn)場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擁有者或者駕駛員應當在飛行的24小時前通過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服務系統(tǒng)報告起飛位置和飛行范圍。需要辦理飛行審批手續(xù)的應當依法辦理。
市公安機關應當通過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服務系統(tǒng)明確需要報告起飛位置的場所及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范圍。
第十三條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應當在有關部門劃定的可飛空域內飛行,并服從空中交通管制,遵守本市有關機場凈空保護區(qū)和電磁環(huán)境保護區(qū)的有關規(guī)定。
前款規(guī)定的可飛空域,由市公安機關會同飛行管制等相關部門劃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禁止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關系國計民生、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要單位、設施、場所的上空飛行,執(zhí)行公務的除外。重要單位、設施、場所的具體范圍由市公安機關根據有關規(guī)定劃定,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布;涉及空域管理的,還應當報飛行管制部門批準。
市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會同飛行管制等相關部門確定臨時禁止飛行區(qū)域的范圍和時間。
執(zhí)行公務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確需在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的區(qū)域飛行的,執(zhí)行公務的單位應當在飛行前及時向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報告飛行任務和飛行空域,并依法辦理飛行審批手續(xù);公安機關認為飛行影響公共安全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
第十五條 嚴禁任何單位、個人駕駛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施下列行為:
㈠偷拍軍事設施、重要黨政機關和其他保密場所;
?、鏀_亂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生產工作的正常秩序;
?、绶恋K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
?、钄y帶、投放含有淫穢、色情、賭博、邪教、恐怖、暴力等內容的宣傳品;
?、閿y帶、投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性病原體;
㈥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破壞公共設施;
㈦偷窺、偷拍、傳播他人隱私以及侵犯他人民事權利的行為;
?、熳分?、攔截他人,或者制造噪音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砥渌?、法規(guī)、規(guī)章禁止的行為。
第十六條 市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加強應急處置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過程中遇有緊急情況、可能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駕駛員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發(fā)生,并立即向公安、飛行管制等相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依法處置,并通知其他相關管理部門。
第十七條 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擾亂公共秩序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有權采用攔截、捕獲、迫降等方式依法處置。
未經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使用無線電技術性阻斷反制設備。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xiàn)違法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行為,有權向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的方式、處理流程和時限,并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前,未通過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服務系統(tǒng)報告起飛位置和飛行范圍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對個人處以10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5000元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