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
品麥道用“品麥道”,卻成被告?
太真公司成立于2012年,并于2014年取得“品麥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圍包括:茶、茶飲料、谷粉制食品、糕點、谷類制品等。而品麥道公司更早成立,該公司于2008年4月3日成立。
2008年至2011年期間,品麥道公司以連鎖經營形式與案外人簽訂了30余份品麥道臺灣手抓餅店連鎖經營合同、60余份合作協議書,并在加盟店的廣告牌上顯著突出“品麥道”字樣。
而太真公司取得“品麥道”注冊商標專用權后,將品麥道公司告上了法庭。太真公司認為,品麥道公司侵害了原告對“品麥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湖里法院審理認為,根據相關規(guī)定,商標注冊人申請商標注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先于商標注冊人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有范圍內繼續(xù)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qū)別標識。
本案中,“品麥道”商標于2012年申請注冊,而此前,品麥道公司自2008年起先后與數十家加盟商簽訂合同,并投入力量推廣,通過自身努力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影響力。因此,品麥道公司的行為并未構成侵權。
法官點評
社會生活中經常出現多年的老字號卻未注冊商標的情況。目前,我國的商標法采取嚴格商標注冊制度,如何平衡這部分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使用人的權利成為一大難題。
本案所涉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系《商標法》條文,系我國商標法中首次對商標在先使用進行規(guī)定,意在對在先使用、有一定影響力的未注冊商標給予保護,肯定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使用人對該商標所負載商譽作出的努力和貢獻,突出體現了新《商標法》的利益平衡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