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假藥毒害孕產(chǎn)婦 將從重處罰

《“兩高”關(guān)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2月1日起實施,明確了生產(chǎn)、銷售假藥、劣藥應當酌情從重處罰的情形。
從重處罰的包括生產(chǎn)、銷售的假藥以孕產(chǎn)婦、嬰幼兒、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對象;生產(chǎn)、銷售的假藥屬于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y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避孕藥品、血液制品、疫苗;生產(chǎn)、銷售的假藥屬于注射劑藥品、急救藥品等情形。 (據(jù)新華社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