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海網4月14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湖法/文 楊希/漫畫)運貨途中車輛自燃,貨物損失誰來賠?司機老邱怎么也想不到,一次普通的運貨之旅,會讓他和背后的老板陷入一場高額的賠償糾紛。
近日,廈門市湖里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不幸
運貨途中車輛自燃2552件物品燒毀
2022年2月13日深夜,老邱駕駛一輛載著某物流公司委托運輸?shù)?552件日用百貨的貨車,從福建晉江出發(fā),開往貴州貴陽。然而,在行駛過程中,車輛突然自燃。
車輛熊熊燃燒,貨物悉數(shù)被毀,所幸沒有人員傷亡,但貨物損失金額高達231萬余元。物流公司先行支付了實際貨主損失后,扣除保險公司理賠,仍有保單免賠額幾十萬元未獲賠償。
那么,這筆賠償該由誰承擔?老邱開的車輛所登記的車主是一家汽車商貿公司,老邱是以這家汽車商貿公司的名義與物流公司簽訂的《汽車貨物運輸協(xié)議》。于是,物流公司將司機老邱、登記車主汽車商貿公司和實際車主陳某一起告上了法庭。
判決
實際車主擔責賠償未獲理賠的損失
庭審中,汽車商貿公司喊冤:“車雖然掛在我們公司名下,但實際是陳某分期付款購買的,他的車出了問題,我們并不負責!”
陳某承認老邱是其聘請的司機,案涉運輸事宜是陳某與物流公司法人直接聯(lián)系的。老邱缺席庭審,沒有任何回應。
陳某與汽車商貿公司就案涉車輛簽訂分期付款協(xié)議,案涉車輛系因所有權保留而登記于汽車商貿公司名下,系陳某訂立貨物運輸合同并使用該車運輸,故應由《汽車貨物運輸協(xié)議》的承運方即陳某賠償未獲保險公司理賠部分的貨物損失。
近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陳某向物流公司賠償貨物損失41萬多元。
法官說法
實際車主為何擔責?
法官說,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條規(guī)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合同,且第三人不知道委托關系的,如果因委托人原因導致受托人違約,第三人有權選擇向受托人或委托人追責。本案中,老邱向原告物流公司披露其是代表實際車主簽約后,原告選擇陳某作為合同相對方,故實際車主陳某是運輸合同相對方。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陳某應根據合同約定賠償物流公司的損失。
法官提醒,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批復,分期付款購車,賣方保留所有權期間,買方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擔責。這提醒運輸行業(yè)從業(yè)者,在從事商業(yè)活動時,務必明晰合同主體和各方權利義務,明確責任權屬。尤其涉及因分期付款買賣等致登記車主和實際車主不一致的情況時,要注意不同交易模式下的法律后果,避免類似糾紛發(fā)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