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1月16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林彬彬 通訊員 湖法)買房簽約后反悔了,中介費還要付嗎?近日,湖里區(qū)法院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并作出判決。
經查,去年1月份,在房產中介的介紹下,趙女士購買了位于湖里區(qū)臺灣街的一套房子。當時,談好的中介傭金是4.1萬元,由趙女士在房產過戶之日支付。趙女士與賣家原本約定,同年2月28日先支付10萬元。后來又簽訂補充協議,延期至3月30日支付。
但是,趙女士最終還是沒有付款,最后她表示房子不買了。
隨后,因為中介費的問題,趙女士與房產中介產生了分歧。因為《傭金確認書》中寫著,產權過戶當日付清全部傭金。房產中介認為,他們已經提供了服務,促成買賣雙方簽訂合同,趙女士悔約不買了,仍應支付中介傭金,還應承擔本案的律師費。
然而,趙女士卻認為,房產過戶時才支付傭金,既然房產沒有過戶,就不符合支付傭金的條件。
此前,趙女士的丈夫還在家中,與房產中介的工作人員大打出手。當時,經民警調解,趙女士的丈夫因打傷人賠償了3000元。
不久前,湖里區(qū)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傭金確認書》約定“產權過戶當日付清全部傭金”,現在雙方對該條款的理解產生了分歧,這時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房產中介已經促成趙女士與房東簽約,該條款應理解為對傭金支付時間的確定,而非以過戶作為支付條件。趙女士由于自身原因不再繼續(xù)履行房產買賣合同,房產中介并無過錯,趙女士有支付傭金的義務,并應依約承擔律師費。
最終,湖里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趙女士向房產中介支付傭金4.1萬元、律師費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