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8月24日訊 據廈門日報報道 王某與陳某根據“協(xié)議”分了10年廠房租金,但征遷后王某拒不承認“協(xié)議”合法,還在獲得房屋征收補償款后,拒絕分給陳某應得的194萬余元。近日,湖里法院發(fā)布一起合同糾紛案。
2010年,王某將自有廠房第三層交由陳某加蓋,雙方約定加蓋資金由陳某負責,而后出租收益扣除費用后雙方各50%,若政府征用則扣除陳某前期全部投資額后盈虧或收益各50%。而后陳某依約組織施工,支出費用67萬多元,租金雙方各50%。2020年,該案所涉廠房被征用,王某以“合作建設房所建的廠房第三層,缺乏規(guī)劃許可證,為違章建筑,合同無效”為由不愿將廠房建設費用及拆遷補償款分配給陳某。陳某遂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協(xié)議”仍合法有效。且兩人存在長期穩(wěn)定的合作,王某在房屋因被征收而獲得相應補償、獎勵款項后,即主張“協(xié)議”無效,意在拒絕向陳某支付相應的款項,明顯有違誠實信用。
最終法院判決王某應向陳某支付房屋建設費用,及房屋征收補償款194萬余元。該案二審維持原判,已經生效。(記者 譚心怡 通訊員 湖法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