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8月23日訊(海峽 導報記者 陳捷 曾藝軒通訊員 同法/文 陶小莫/漫畫) 疫情期間,公交車司機林師傅在工作時未按防疫要求規(guī)范佩戴口罩,而且多次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最終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近日,同安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最終一審判決駁回公交車司機林師傅的訴訟請求。
1 累計扣分達百分 公交司機被開除
據(jù)悉,林師傅多年前入職廈門某公交公司,任公交車駕駛員。2017年8月1日,雙方簽訂勞動合同,2019年1月1日,雙方又續(xù)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20年7月22日,該公交公司以林師傅違反《百分制考核實施細則》相關條款,累計扣分達到100分為由,解除了與林師傅的勞動關系。對此,林師傅表示不能接受。
2 認為扣分不合法 公交司機狀告公司
林師傅認為,公交公司給予扣分100分的行為不合法。疫情防控指南只注明應佩戴口罩,但公交公司并未將關于口罩的佩戴規(guī)范納入規(guī)章制度里,亦未告知林師傅。林師傅工作過程中也僅僅是佩戴口罩不規(guī)范,該行為持續(xù)時間較短,并未因此造成損害后果,其行為尚未達到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的程度。
為此,林師傅起訴至同安法院,要求廈門某公交公司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80000元。
對此,被告公交公司辯稱,2020年1月至6月,林師傅因多次違反規(guī)章制度而被扣分,違規(guī)行為包括疫情期間未按防疫要求規(guī)范佩戴口罩、無故在高峰期脫崗等。疫情期間,國家對于口罩佩戴有嚴格要求。針對疫情防控期間的特殊要求,被告將疫情防控政策列入《百分制考核實施細則》,并向工會部門征求意見,工會部門對被告在特殊時期的特殊管理予以認可。對林師傅違反疫情防控相關政策而采取處罰措施,是被告積極配合國家完成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舉措。
3 法院一審判決 缺乏依據(jù)不予支持
同安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公交公司的《百分制考核實施細則》于2017年8月9日經(jīng)民主程序審議通過,林師傅于2017年11月10日簽字領取了該細則文本。疫情期間,該公交公司制定了疫情防控指南,在告知員工后將疫情防控指南納入《百分制考核實施細則》,屬于特殊時期的特殊管理措施,合情合理。2020年6月28日,林師傅在約談表上簽字,對其工作期間未規(guī)范佩戴口罩、無故脫崗等行為進行確認,確認扣分已達100分。被告公交公司經(jīng)合法程序做出解除與林師傅勞動合同的決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
因此,法院近日作出一審判決,認為林師傅主張被告公交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缺乏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用人單位有義務配合國家采取疫情防控措施
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用人單位有義務配合國家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全面掌握勞動者在工作期間的工作動態(tài),督促勞動者自覺遵守疫情防控的相關規(guī)定。作為勞動者,理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公交車司機因工作崗位特殊性,更應當嚴格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林師傅在明知疫情防控指南要求的情況下,在工作期間未規(guī)范佩戴口罩,增加了病毒入侵風險,危害自身健康的同時也可能形成病毒傳播鏈,干擾疫情防控大局,加大疫情防控工作難度。用人單位根據(jù)行業(yè)實際情況,制定落實疫情防控政策具體措施,并納入規(guī)章制度,并未超出自主經(jīng)營管理范圍。廈門某公交公司結合林師傅未規(guī)范佩戴口罩的行為及其他違反規(guī)章制度的行為,作出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并未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