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7月20日訊 據(jù)廈門日報報道 借款利息在借款本金中預先扣除,應當如何認定借款本金?近日,集美法院審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一審判決認定實際出借的金額為借款本金,并判被告洪某償還陳某借款117200元。
2019年2月16日,洪某向陳某出具借條載明:茲向陳某借到人民幣壹拾貳萬元整。陳某向洪某轉賬48000元,并稱:“利息我扣了”。之后,陳某陸續(xù)將剩余的69200元轉給洪某。洪某未及時還款,陳某遂將洪某告上法院。法庭上,洪某表示確實有向陳某借款,借條上借款金額為120000元,但實際僅收到117200元,因為當時就先扣除了利息。洪某還支付了2個月利息,之后因為自身原因未及時還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與洪某之間的自然人借貸關系合法有效。關于涉案借款的本金,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雙方確認陳某實際向洪某交付的金額為117200元,故洪某主張借款本金應為117200元,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對于超過本金117200元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據(jù)此,法院做出前述判決。雙方均未提出上訴,現(xiàn)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記者 譚心怡 通訊員 集法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