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1月23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海法/文)一女子深夜獨自入住酒店,卻在3個多小時后墜樓,直到清晨才被發(fā)現已死亡。事發(fā)后,女子家屬將酒店告上法庭,索賠121萬元。昨日,海滄法院公布了這起案件。這種情況,究竟誰來擔責?讓我們來看看海滄法院是怎么判的。
事件:深夜入住酒店清晨被發(fā)現墜亡
2019年2月21日23時26分,江女士入住廈門一家酒店3309房間,因其未攜帶身份證,酒店未辦理入住實名登記手續(xù)。
次日凌晨2時許,江女士于酒店3號樓3樓的走廊暈倒。酒店保安、客房部主管先后趕到現場,搖動喚醒江女士。江女士醒后自行站立起來。隨后,酒店工作人員攙扶江女士到房間休息。
當天2時30分,酒店三名工作人員到酒店3309房間敲門,補錄江女士身份信息。
當天3時6分,江女士從酒店3309房間窗戶墜落至酒店內部花圃邊上。
6時許,酒店其他住客發(fā)現江女士墜樓,隨后告知酒店,酒店撥打120急救電話,醫(yī)院救護人員到達事故現場后,確認江女士已經死亡。
當天7點24分,酒店報警。經廈門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刑事偵查大隊技術科及法醫(yī)到場勘察,初步斷定江女士為高空墜落而亡,未發(fā)現有可立為刑事案件的依據。
事后,江女士家屬表示對其死因無異議,不申請對其尸體進行解剖,但家屬認為酒店應該對江女士的死亡負責。
爭議:客人墜樓身亡,酒店要不要賠?
酒店客人江女士離奇死亡,酒店是否應對江女士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對此,江女士的家屬認為,酒店應該擔責,因酒店存在諸多過錯。第一錯,酒店并未要求江女士提供身份證等必要入住手續(xù);第二錯,江女士入住酒店后,在酒店走廊活動身體不適暈倒在地,酒店發(fā)現后并未送醫(yī)救治,或聯系江女士家人,反而是將江女士送回酒店房間;第三錯,當日凌晨3時許,江女士從三樓客房窗戶墜落,但酒店遲至凌晨6時許才發(fā)現,致使江女士救助不及時而死亡,未能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因此,酒店應對江女士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則答辯稱,江女士家屬在派出所述稱:江女士“睡眠不好”、“她平常晚上都會失眠”、“她最近一直都精神很不好,看上去很憔悴”、“她就是長期失眠,診斷她有失眠癥及有精神方面的情況,也有在吃治療失眠及抑郁的藥物。”可見,江女士是因抑郁癥所致自殺身亡,被告酒店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江女士死因,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公安機關調查結論,江女士為高空墜亡,并排除他殺。雖然公安機關對江女士女兒的詢問筆錄顯示江女士在吃治療失眠及抑郁的藥物,但這并不足以證明江女士在本案事發(fā)時有追求死亡的主觀意圖,即在案的證據尚不足以認定江女士高空墜亡系自殺。因此,酒店關于江女士系抑郁自殺的抗辯缺乏確實、充分的證據,不予采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