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廈門市公安局關于依法嚴厲打擊
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違法犯罪的通告
為全力做好我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嚴厲打擊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違法犯罪行為,有效維護社會秩序,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財產(chǎn)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司法解釋,在我市疫情防控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依法予以從重處罰;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來自疫情重點地區(qū)或者患有、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人員拒絕接受檢疫、隔離或治療的,以及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患者或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人員接觸而拒不接受隨訪、醫(yī)學觀察的;
二、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而故意進入公共場所或者隱瞞情況與他人接觸,或者對來自疫情重點地區(qū)和接觸過疫情重點地區(qū)人員的情況不主動報告或在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了解詢問時故意隱瞞相關情況,導致疫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
三、利用疫情實施詐騙、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等行為的;
四、哄抬物價、囤積居奇、牟取暴利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五、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損毀、侵占、挪用疫情防控救援物資的;
六、生產(chǎn)、銷售偽劣防治防護產(chǎn)品、物資,或者用于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藥、劣藥和不符合標準的醫(yī)療器械、醫(yī)用衛(wèi)生材料的;
七、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
八、違反國家規(guī)定處置醫(yī)療廢物或其他有害物質(zhì)、嚴重污染環(huán)境的;
九、編造、轉發(fā)、傳播有關疫情防控的虛假不實信息的;
十、假借防控疫情等名義,利用廣告對推銷的商品、服務作虛假宣傳的;
十一、偽造、變造、買賣疫情防控相關單位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疫情防控相關單位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及偽造、變造、倒賣疫情防控相關單位的票證、憑證的;
十二、在有關場所不配合體溫檢測、身份核查登記,以及居民離家外出進入公共場所不佩戴口罩、不聽勸導,引發(fā)場所秩序混亂的;
十三、串聯(lián)、煽動、組織非法游行、集會、聚集鬧事等擾亂疫情防控工作或者擾亂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及公共場所正常秩序的;
十四、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
十五、故意傷害、毆打、恐嚇、侮辱、誹謗醫(yī)務、防疫和其他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職能工作人員,或者在醫(yī)療機構、疫情防控檢查點等場所滋擾鬧事的;
十六、違反疫情交通管理規(guī)定,不聽勸阻、強行通行,或者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區(qū),或者在道路上采取挖掘、堆放泥石等行為阻礙交通的;
十七、其他拒不執(zhí)行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指揮部依法發(fā)布的有關疫情防控決定、命令的。
希望社會各界同心協(xié)力,共同維護好社會公共秩序,做好疫情防護工作。歡迎廣大群眾積極舉報涉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線索(舉報電話:110)。
特此通告。
廈門市公安局
2020年2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