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間,為繼續(xù)維持騙局,李某持續(xù)地向康老板轉來所謂經營所得的“利潤”,達1400多萬元,而康老板也始終以為自己這源源不斷的投入真的給自己鋪出了一條財路,誰知李某竟是一個不折不扣的騙子。
經查,李某一共騙取康老板錢款431萬余元。
近日,廈門中院審理后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李某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
建議
四招防范合同詐騙
法官建議,可以采取四招防范合同詐騙。
第一,核實合同相對方人員、單位的真實性,對于首次交易的對象,應通過查驗身份證或者前往工商局查詢資料核實對方人員、單位的真實性,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虛假身份和單位行騙。
第二,多方搜集信息,利用各種社會關系,搜集不熟悉的交易對象各種信息,著重獲取對方經濟實力、履約能力方面的信息。
第三,注意交易過程中的反?,F(xiàn)象,在交易過程中多幾個心眼,如幾次交易后突然要求增加交易量、延長交付貨物時間、對方人員提供的信息不符合、頻繁變換聯(lián)系方式等。
另外,交易過程中,如果遇到對方以房產、貨物、票據抵押的情況,應盡快通過房產、銀行等部門核實用于抵押物品的真實性及是否重復抵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