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決:六被告分別獲刑,還被處罰金
最終,同安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分別判處陳某、陶某乙、林某、盧某、劉某等人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至七年三個月不等的刑期,并分別處罰金,而黃某則被判處緩刑并處罰金。此外,判決還要求繼續(xù)追繳贓款349354元退還兩名被害人。
一審判決后,陳某等人提出上訴。近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二審宣判,維持一審判決結(jié)果,駁回上訴。
檢察官提醒說,本案作案手段復(fù)雜,被告人以“殺熟”、“投餌”的方式作案,讓人防不勝防。這也給世人以警醒:防人之心不可無,慎入陌生人或不熟的朋友的飯局,以免落入圈套。
檢察官說法
下冰毒詐賭該當(dāng)何罪?
檢察官分析說,在上述兩個案件中,被告人涉嫌的犯罪行為看似包括賭博罪、欺騙他人吸毒罪、詐騙罪、傳授犯罪方法罪等,為何最后是以詐騙罪提起公訴呢?
原因主要有三點。首先,根據(jù)查明的事實,被告人陳某組織、策劃、參與了對被害人小張的詐騙,因此認定其與被告人劉某、黃某、盧某系共同犯罪,而非傳授犯罪方法罪。
其次,該伙被告人主觀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客觀上以“賭博”為掩飾手段,但“賭博”已不再是真正意義上的賭博,而是幾個被告人實施詐騙犯罪的具體方式。該伙被告人運用欺詐手段控制牌局,被害人只有輸、沒有贏,使得被害人誤認為運氣不佳而“自愿”按照賭博規(guī)則交出錢財,屬于一種以賭博為名、行詐騙之實的行為,符合詐騙罪的行為特征,因此應(yīng)認定為詐騙罪。
另外,詐騙行為與欺騙他人吸毒行為屬于刑法上的牽連犯,詐騙行為是目的行為,欺騙他人吸毒是手段行為,一般應(yīng)擇一重罪處罰。在本案中,幾個被告人詐騙數(shù)額均已達到數(shù)額巨大的標(biāo)準(zhǔn),因詐騙罪是重罪,故對這些被告人均以詐騙罪提起公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