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海網7月1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沈華鈴)擅自砍伐樹木,每株最高罰1萬元!8月1日起,新的《廈門經濟特區(qū)園林綠化條例》將正式施行,為廈門建設高顏值生態(tài)花園城市“保駕護航”。
新條例更加突顯“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理念,把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優(yōu)美生態(tài)環(huán)境需要,建設高顏值生態(tài)花園之城,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共生作為立法的宗旨。
園林綠化優(yōu)先使用鄉(xiāng)土植物
新條例要求,園林綠化應當充分挖掘廈門人文元素和歷史文脈,因地制宜設置雕塑、園林小品等設施,提高園林綠化的文化品位和內涵,體現廈門歷史文化傳承;應當保護和利用原有山體、濕地、濱海以及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人文資源,形成有廈門地域歷史文化特色的生態(tài)園林。
對于園林綠化植物的選擇,要求優(yōu)先使用鄉(xiāng)土植物、遮蔭喬木、抗風樹種,注重鳳凰木、三角梅等市樹市花的種植,適當選用珍貴樹種,合理配置喬木、灌木、地被植物以及開花植物,保持植物群落的多樣性和合理性。
新條例明確,對園林綠化工作有顯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qū)人民政府按照規(guī)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綠化指標要高于國家標準
新條例要求,園林綠化規(guī)劃主要指標應高于國家生態(tài)園林城市標準,新建建設項目應當合理安排附屬園林綠化用地,占建設項目用地面積的比例有相應標準:
其中,居住區(qū)類建設項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公共管理與服務設施類建設項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主干道總體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次干道總體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其他類建設項目由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國家和省有關標準確定具體比例。
建設單位未經批準擅自降低附屬園林綠化用地面積占建設項目用地面積的比例進行建設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減少的園林綠化用地面積土地評估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處以罰款。
這些區(qū)域明確要重點保護
新條例明確了重點保護區(qū)域,萬石山、仙岳山、狐尾山、園山、薛嶺山、虎頭山、虎仔山等重要山體,杏林灣、五緣灣等濕地公園,植物園、園博苑、中山公園、白鷺洲公園等重點公園的管理,嚴格保護。
這些區(qū)域確需改變綠地性質的,市政府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經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同意,并依法報批后方可組織實施。
另外,市園林綠化部門還應當會同市規(guī)劃等部門確定永久保護綠地,向社會公布,并在顯著位置設立告示牌。
每棵樹都要有電子檔案
新條例要求,市園林綠化部門應當建立園林綠化保護管理信息平臺,對綠地種類、分布、權屬、養(yǎng)護以及古樹名木等情況進行定期普查,建立園林綠化檔案并及時更新,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經竣工驗收的公共綠地上的全部樹木,市園林綠化部門或有關主管單位應當逐步建立電子檔案,納入現狀數字平臺,通過衛(wèi)星遙感等技術方法實施動態(tài)管控。此外,市園林綠化部門應每兩年發(fā)布全市園林綠化白皮書,向社會公布園林綠化資源狀況以及發(fā)展成果、發(fā)展規(guī)劃等基本情況。
擅砍樹木每株最高罰1萬元
新條例明確了禁止損害園林綠化的行為,包括:在樹冠下設置煎、烤、蒸、煮等攤點;在樹干上倚靠重物,利用樹木搭蓋、牽繩掛物等;在樹上刻劃、打釘,剝、削樹皮和挖樹根;隨意攀樹折技、采摘花果、剪采枝條等,造成花草樹木損害;在綠地內取土、焚燒、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傾倒垃圾、污水,堆放物品;損毀園林綠化設施;在城市綠地養(yǎng)殖禽畜、放牧、種菜等。
有上述損害園林綠化行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涉及古樹名木的,處以四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擅自改變已建成綠地使用性質或者擅自占用綠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綠化原狀,按照每平方米二千元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擅自移植樹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按照每株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擅自砍伐樹木的,按照每株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