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1月24日訊 據(jù)海西晨報報道 出門旅行本就圖個開心,可如果意外來了,被影響的可能就不只是心情了。阿香等三人在旅行即將結束時,遭遇了交通事故,致使他們不同程度受傷;之后,阿香等三人把為他們提供旅行服務的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這場持續(xù)多年的糾紛,終于在思明法院落下帷幕。
2015年5月12日,阿香等三人向途牛廈門分公司(以下簡稱途牛)購買了大金湖、寨下大峽谷、上清溪動車2日游旅行套餐。同年5月19日至20日,阿香等三人前往旅行。
就在行程即將結束時,意外發(fā)生了。2015年5月20日,阿香等三人搭乘途牛安排的車輛前往火車站,途中與相向而來的貨車相撞,事故致阿香等三人不同程度受傷。交警出具的交通認定書認定,阿香等三人搭乘的車輛不負事故責任,由肇事的貨車司機負全責。經(jīng)司法鑒定,阿香等三人中,一人曾被下病危通知,被鑒定為九級附加二處十級傷,還有一人是十級附加十級傷殘等級。
阿香等三人遂將途牛告上法院,索賠三人經(jīng)濟損失137萬余元。面對起訴,途牛辯稱該案件是交通事故,應當由侵權人承擔責任。途牛認為,他們與侵權責任發(fā)生沒有因果關系,因為他們安排的接送人員沒有過錯,而安排的車是否為私家車、是否具有資質(zhì),與事故的發(fā)生沒有任何關系。此外,途牛還對原告主張的賠償明細提出了異議。
近日,思明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存在旅游合同關系,被告有義務確保原告的旅游安全;原告在旅游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人身遭受損害,其有權基于旅游合同關系向被告主張賠償。依據(jù)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及相關規(guī)定,思明法院最終判決途牛向阿香等三人賠償72萬余元。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