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女士提供的公司QQ群聊天記錄顯示,同事小林在群里說,“經(jīng)過王總一個多月的努力,現(xiàn)在真相終于大白,稅控盤被陳××同事拿走并扔掉了”。據(jù)了解,目前小林已經(jīng)離職。
在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老板與陳女士的聊天記錄中,陳女士向王老板發(fā)了公司QQ群中的聊天記錄截圖,并問王老板:“請問這群里小林的話,是他個人的意思,還是吳總你告訴他的,查明真相是我?”“剛才你沒回我,所以我問小林去了,你再不正面回答疑問,那就表示小林是受你指示誣蔑我了”。王老板回復,“為人一定要敢作敢當。小偷最可恥”。
2016年11月29日,王老板給陳女士發(fā)信息:“你覺得稅控盤的事情要怎么處理為好?”陳女士回復:“吳總,我沒有拿稅控盤,你可以調(diào)查報警,我沒有任何意見”、“之前小林說你在懷疑我,那時我還不相信?,F(xiàn)在看來是我錯怪小林了”。陳女士還說,“我不接受反復的試探,這是對我人品的惡意揣測”。
狀告老東家,索賠名譽損失
為此,陳女士起訴要求,公司出具正式書面的道歉聲明,并在本公司同事QQ群、法定代表人王老板的微信朋友圈等公開場合澄清事實并道歉。此外,公司一次性賠償陳女士誤工費、精神損失費和名譽損失費10000元。
陳女士認為,公司法定代表人指使手下公開發(fā)布虛假、侮辱性的言論,揚言還要讓很多企業(yè)知曉。而且,公司還扣了她4000元工資去補償稅控盤丟失的損失。這些行為,已經(jīng)嚴重侵犯了陳女士的名譽權,極大地影響陳女士現(xiàn)在的工作和生活,還可能對陳女士未來的工作造成破壞。
不過,被告公司答辯說,公司并沒有侵犯陳女士的名譽權。公司負責人認為,原告有拿走稅控盤的重大嫌疑。但是,在查找稅控盤的整個過程中,公司負責人始終認為,這是公司的“家丑”,對外對內(nèi)都不張揚,也不公開點名,并不是如原告所言,大張旗鼓宣揚,影響了她的名譽。
近日,湖里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陳女士主張公司侵害其名譽權,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因此法院不予支持,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目前判決已經(jīng)生效。
法官說法
是否侵權,從四個方面判斷!
法官說,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七問的答復,“是否構(gòu)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jù)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
可見,是否造成受害人社會評價降低是認定侵害名譽權的前提,具體認定上應從四個方面判斷:行為人客觀上存在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并為第三人知悉;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被侵害的對象應當是特定的人;侵權人的行為對受害人的名譽造成了較嚴重的損害后果。
本案中,陳女士主張公司存在侵害其名譽權的行為,但其提交的證據(jù)中僅是其與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老板的聊天記錄,王老板在聊天記錄中并未針對某一個特定人明確指出其拿走稅控盤。而且,陳女士提交的公司QQ群聊天截圖中,只有同事小林在群里說稅控盤被陳女士拿走。雖然陳女士說小林上述行為是受王老板指使,但她卻未能提交證據(jù)證明。另外,陳女士陳述王老板揚言要讓其他企業(yè)知道拿稅控盤的人的行為,但本案并無證據(jù)證明公司或王老板存在向他人散布言論降低陳女士社會評價的行為。因此,不能認定公司侵害其名譽權。
律師說法
哪些情形,構(gòu)成侵犯名譽權?
福建自暉律師事務所主任林敏輝律師:針對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因名譽權受到侵害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公民名譽權嚴重受損還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以下幾種情形一般可認定為侵犯名譽權:因撰寫、發(fā)表批評文章引起的名譽權糾紛,文章反映的問題雖基本屬實,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nèi)容,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文章的基本內(nèi)容失實,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新聞媒介和出版機構(gòu)轉(zhuǎn)載作品在轉(zhuǎn)載中侵害他人名譽權的,當事人以轉(zhuǎn)載者為被告進行起訴的,應認定其侵害名譽權;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在一定范圍內(nèi)損害他人名譽的;借檢舉、控告之名侮辱、誹謗他人,造成他人名譽損害的;公民的個人隱私受法律保護,個人和組織向社會公開或者傳播他人隱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