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查處該公司騙稅案的過程中,市國稅、公安、海關三部門聯(lián)合出擊,通過摸查線索,一鼓作氣查辦了張老板騙稅團伙系列案,案件涉及江西、河南、廣西、廈門多地上百家企業(yè)。
虛開發(fā)票200多份 稅額達350萬余元
七名被告人當中的盧某是一家機械公司負責人,他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被起訴。
2013年8月,被告人盧某受人請托,與張老板洽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事宜,商定由張老板提供一龍公司的虛假服裝訂貨合同,在無實際生產、銷售的情況下,由南川公司為一龍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一龍公司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價稅合計金額的10.4%支付開票費。
此后,南川公司陸續(xù)為一龍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212份,稅額共計3513891元。一龍公司使用上述虛開的進項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已向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稅2928361元。
買賣國家機關證件 獲利雖少同樣判刑
被告人王某、阿福則是與貿易公司配合的相關企業(yè)負責人,他們和蔡某一起參與買賣國家機關證件,配合張老板等人的犯罪行為。
2011年7月至2013年8月間,被告人王某、阿福、蔡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天眷公司、一龍公司未實際采購、出口服裝貨物的情況下,仍然使用蓋有天眷公司、一龍公司印章的空白報關協(xié)議書等出口單據,尋找貨物以天眷公司、一龍公司名義申報出口,貨物通關后將報關單證賣給張老板等人。
其中,王某出售以天眷公司名義報關出口的單證13份,收取“賣單”費用38626元,張老板等人利用上述單證騙取出口退稅1564134元。阿福單獨或與蔡某共同出售以一龍公司名義報關出口的單證10份,收取“賣單”費用17000元,張老板等人利用上述單證騙取出口退稅2324109元。
經查,蔡某等出售的9份報關單證被張老板等人用于騙取出口退稅2132207.92元,蔡某從中收取“賣單”費用1800元。盡管蔡某只是從中賺了1800元,但她也要因此獲刑。
騙稅數額特別巨大 張老板一審判無期
昨日,廈門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人張老板、劉某、小婷以簽訂虛假的買賣合同、購買海關報關單證假報出口、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等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其中張老板參與騙取出口退稅243300480元,劉某、小婷參與騙取出口退稅203913996元,均屬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被告人盧某虛開的稅款共計3513891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被告人王某、張老板、蔡某為牟取利益,非法出售海關報關單證,其行為均已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
因此,一審判處被告人張老板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劉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判處小婷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判處盧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另外三名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的被告人均被判處緩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