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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16條規(guī)定,電子數(shù)據(jù)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shù)據(jù)的規(guī)定。
臺海網11月17日訊 據(jù)廈門晚報報道 妻子發(fā)現(xiàn)丈夫有出軌的種種跡象,決定起訴結束婚姻。丈夫一再否認,不同意離婚。這該怎么辦?在思明區(qū)法院家事法庭近日審理的一樁離婚糾紛中,微信聊天記錄成為認定男方出軌的關鍵證據(jù)之一。在證據(jù)面前,丈夫最終承認其真實性。
隨著微信的使用越來越普遍,不少當事人都會提交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jù)。法官表示,微信聊天記錄是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證據(jù)類型之一,但最終能否被采信,還要視情況而定。
記者彭菲通訊員楊長平
【爭議】
聊天記錄有“貓膩”,丈夫卻說是為了宣泄感情
陳霞和李俊(均化名)2009年結婚,育有一女。去年10月,陳霞從李俊的手機中發(fā)現(xiàn)“貓膩”。李俊在微信上和一名女子頻繁聊天,通話記錄也顯示兩人常聯(lián)系。李俊向女子表示:“我心里已經沒有她了,一點也不愛她,活在這樣的家里,感覺好累。”因此,陳霞希望結束這段婚姻。此外,陳霞還向法庭提交了一份丈夫寫的保證書,保證書上說如果李俊對家庭不忠,將自愿把房產留給陳霞,作為陳霞撫養(yǎng)女兒的保障。
不過在法庭上,李俊說他不想離婚。他解釋,自己和陳霞所說的女子只是正常往來;他為了宣泄感情,從自己的一個微信賬號向自己的另一個微信賬號發(fā)信息。李俊說,陳霞提交的聊天記錄并不完整,且陳霞存在誤解,雙方沒有走到離婚這一步。至于保證書,那只是他為了哄陳霞回家寫下的。
【判決】
對比多條記錄后,法院認定雙方感情已破裂
李俊是否存在出軌行為成為雙方爭議的主要問題。與其他類似案子不同,本案沒有開房記錄、所謂“艷照”等來作為證據(jù),甚至也無法說明“小三”的真實姓名。
法官分析了陳霞與李俊的聊天記錄以及李俊與其他女子的聊天記錄。李俊向陳霞承認“酒后亂性”并道歉;李俊還向其他女子表達愛意,并提到值班時,妻子帶女兒來送夜宵,同事都很羨慕,自己卻不感動等。最終,李俊承認了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法官認為,兩份聊天記錄可以相互印證,雖然陳霞無法說明第三者的真實姓名,但第三者確實存在;而李俊沒有其他證據(jù)反駁,宣泄情緒一說不合常理。在這樣的情況下,法院認定李俊嚴重違反夫妻忠誠義務,雙方感情已經破裂。
陳霞要求離婚的同時,還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考慮到李俊對婚姻破裂存在過錯,以及婚姻法中保護婦女兒童權益的基本原則,酌定陳霞分得夫妻共同財產的55%,李俊只分45%。由于陳霞撫養(yǎng)女兒,所以雙方的共同房產判歸陳霞,陳霞按照比例補償李俊一百多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