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家:正規(guī)交易不算“跑單”
7月20日,小孫和同事到醫(yī)院找到林先生,想跟對方協(xié)商,讓其補償部分傭金,不過雙方的協(xié)商并不順利。
據小孫提供的一份談話錄音顯示,協(xié)商的另一方只愿意補償他2000元,與自己提出的3萬元差距甚遠。對于“跑單”一說,對方也不承認,只是表示“別人(其他中介公司人員)有能力,你沒能力”。
小孫給導報記者出示了一份他與林先生妻子的微信聊天記錄,上面顯示6月初的時候,對方向小孫承諾“你一百個放心”,“總之不會背著你買那個”。然而,那套房子對方最終還是通過別人進行了交易。
昨日下午,導報記者聯(lián)系了林先生,他表示自己購買的那套房子,房東并未獨家委托小孫他們公司,自己也是通過受委托的中介進行的交易,算不上“跑單”。另外他還表示,小孫提供的那張《居間看房書》并不是自己簽的,“為了要中介費,他甚至威脅要去醫(yī)院拉橫幅,我也受到了敲詐勒索”。不過對于為何通過其他中介進行交易,林先生并未說明,只是稱目前正在尋求相關途徑維護自己權益。
對此小孫表示,自己之前是氣得想去拉橫幅維權,不過最后并未實施,現在他也想去起訴對方,討回自己應得的傭金。
律師說法
中介被“跑單”可主張報酬
上海錦天城(廈門)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梁瑛律師分析認為:本案屬典型的居間合同糾紛。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通常來講,房屋中介方的居間服務包括介紹房源和促成交易兩部分,但是僅提供一部分的服務也有權利獲得相應的報酬。
本案中,小孫作為居間方,若其持有的《居間看房書》上的簽字為林先生本人簽署,小孫也有證據證明其向林先生提供了看房服務和協(xié)助溝通服務,那么林先生與小孫之間的居間合同依法成立且已實際履行,小孫有權向林先生主張相應的居間報酬。
但是,林先生是否應按照《居間看房書》中所約定的“跳單違約”條款承擔高額的違約金呢?從司法實踐來看,答案是否定的。一是當房產出賣方將同一房屋通過多個中介掛牌出售或者通過多種方式發(fā)布其銷售信息時,買方有權選擇報價低、服務好的中介促成買賣合同成立,否則是對委托方交易選擇權的限制;二是合同責任屬于典型的補償責任,違約責任的范圍應以守約方實際遭受的損失為限,如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的,可以依法酌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