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查明真相,廈門中院要求老蔡將《廈門老街》作品原物提交法庭,并以書面?zhèn)髌眰鲉驹?、被告、小賴三人到庭。但老蔡表示沒空出庭,由其委托的律師出庭。
老蔡還稱,畫作原物已被其轉贈朋友,現(xiàn)下落不得而知。而小賴經傳喚無正當理由也拒不到庭。
因此,案件審理一時陷入僵局。
法眼斷案:破解迷局,竟是“買畫參展”
在法庭調查時,法官出其不意,當庭要求小王在沒有準備的情況下,以書面形式回答創(chuàng)作思路等問題,并呈交法庭。
另一方面,對于拒不到庭的老蔡,法庭也要求其代理律師當庭致電老蔡,要求他本人回答上述問題。
每一幅作品均不可能憑空出世,其完成也均不會一蹴而就。法官認為,既然雙方都主張自己創(chuàng)作了這幅獲獎的漆畫作品,那么,對于作品的創(chuàng)作思路與創(chuàng)作技法,作者應當是最清楚不過的。
對此,小王在庭審中迅速以書面形式敘述了作品《黃金時代》的創(chuàng)作是以廈門中山路步行街為背景,并說明了畫中所對應景物的素材來源與創(chuàng)作思路,詳述了作品的創(chuàng)作技法和創(chuàng)作材料、作畫工序等。
而老蔡在當庭接電話的過程中,對法庭就畫作創(chuàng)作思路和創(chuàng)作技法的詢問閃爍其詞,并多次中途掛斷電話。最后,老蔡表示,由于時間太久需要庭后以書面方式陳述。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老蔡無法提供創(chuàng)作作品的創(chuàng)作底稿、權利證明,而且其對涉案作品的創(chuàng)作思路、工序、技法等陳述含糊不清、自相矛盾,令人難以相信其是《廈門老街》的創(chuàng)作人。
最終,法官通過比對涉案作品的照片,結合原告提交的其他證據(jù)材料,認定涉案作品《黃金時代》和《廈門老街》為同一作品,而原告小王才是真作者。
一審判決:停止侵權,還要賠償損失
近日,廈門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老蔡未參與作品創(chuàng)作,為牟取個人名利,將所購買的涉案作品《黃金時代》改為《廈門老街》,并以作者身份參加展出評獎。被告小賴明知被告老蔡盜用他人作品,未經原告許可,擅自將涉案作品《黃金時代》署名更改并出售,兩被告行為共同侵害了小王的著作權。
據(jù)此,一審判令被告老蔡、小賴立即停止對原告作品《黃金時代》著作權的侵權行為,并向原告賠禮道歉,還要更正對涉案作品的錯誤署名。另外,判決還要求,被告老蔡、小賴連帶賠償因侵害原告作品署名權、展覽權所造成的經濟損失2萬元;被告老蔡賠償因侵犯原告作品復制權造成的經濟損失5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