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微博)6月9日訊(海峽導(dǎo)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集法宣)持有52張來源不明的信用卡,算不算犯罪?近日,集美法院針對一起這樣的案件作出判決,被告人陳某和黃某因非法持有他人52張信用卡并取款50余萬元獲刑。
陳某和黃某都是安溪人,其中,陳某還曾因犯罪被判刑,刑滿出獄后,陳某同黃某在老家做一些賣茶葉的生意。在一次偶然的聚會中,兩人認識了“臺灣人小林”(另案處理),后來,小林給兩人介紹了一個“輕松賺錢的機會”,就是專門負責(zé)取款。
每次,小林將數(shù)量不等的信用卡交由陳某和黃某,由二人負責(zé)取出里面的現(xiàn)金,并收取1.5%左右的抽成。
2014年7月27日,便衣民警巡邏至集美區(qū)一家銀行附近時,發(fā)現(xiàn)兩名男子形跡可疑,各隨身持有幾十張信用卡,在ATM上瘋狂取款。
當(dāng)天,他們二人各自取款20多萬元后,準備駕車逃離時,便衣民警對二人果斷實施抓捕。經(jīng)查,這二人非法持有他人的52張信用卡。其中,陳某取出的贓款254800元,黃某取出的贓款260000元。
近日,集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陳某和黃某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審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三年七個月,判處黃某有期徒刑三年,另外,他們二人還分別被處罰金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