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保險公司說,受害人張司機是肇事車輛的駕駛員,車輛側翻時,他仍然在操作室內(nèi)操作車輛,直到車輛側翻后,他才跳出操作室,隨后不慎被側翻的車輛壓在地上,最終導致死亡??梢?,張司機在事故發(fā)生時還在車內(nèi),屬于車上人員,而沒有轉(zhuǎn)化為車外第三者。
但是,張司機的雇主許老板反駁說,關于張司機在事故發(fā)生過程中是從車上跳下還是本來就已經(jīng)在車下,已經(jīng)無法查證。退一步說,即使當時張司機是在車上,在事故發(fā)生瞬間從車上跳下,也構成了車上人員向第三者的轉(zhuǎn)化。因此,保險公司應當賠付第三者責任險。
據(jù)了解,如果按第三者責任險賠付,由于本案涉及的重型車第三者險的保險金額為100萬元,張司機的雇主至少可以獲賠58萬元。但是,如果不能按第三者責任險賠付,那么只能按車上人員險賠付,通常保額只有幾萬元。因此,兩種險的賠償額度相差懸殊。
經(jīng)審理,近日,廈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張司機是車上人員,即使被自己開的車壓死,也不算“第三者”,因此,終審判決駁回了雇主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駕車司機不算“第三者”
法官認為,“第三者”不包括“車上人員”。本案事故發(fā)生于張司機駕車過程中,在這個過程中,不論張司機是主動跳車,還是由于車輛側翻的外力致其脫離車體,其原有的“車上人員”身份已固定,不能轉(zhuǎn)化為“第三者”。
根據(jù)侵權責任法基本原理,任何危險作業(yè)的直接操作者不能構成自身侵權案件的受害人。具體到本案中,張司機作為涉案保險車輛的駕駛人因自身行為造成自己損害,其不可能成為其本人利益的侵權人,并對自己的損害要求自己賠償。因此,雇主訴求適用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的主張不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