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法
毀損他人房產 必須恢復原狀
法官說,根據雙方簽的相關協(xié)議,已經確認因爆夯導致房屋受損的事實。而且,鑒定機構的結論也印證了該事實。因此,可以確認施工爆夯與房屋損壞有一定的因果關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施工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修復義務。
但是,法官也指出,由于蘇先生房子是老宅,房屋損壞原因較為復雜,施工行為僅系原因之一。鑒定意見書建議02部分房屋停止使用,01部分房屋可進行維修加固,但是維修費用較高,因此,如果讓施工單位對蘇先生的房屋進行全面加固修復有違公平原則。所以,最終判決對加固維修的范圍進行了限制,并沒有讓被告施工單位承擔整幢老宅的維修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