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海網4月30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海法/文 楊希/漫畫) 不久前,微信安全中心發(fā)布針對租售微信賬號行為的打擊公告,向微信用戶提示了借用或出售賬號的各種風險。近日,海滄法院也發(fā)布兩起典型案例,提醒市民不要出借交易賬戶給任何人包括親戚朋友,也不要將銀行卡、社交軟件等借給被執(zhí)行人使用,逃避法院執(zhí)行措施,否則可能構成拒執(zhí)犯罪。
案例 1
老板惡意欠薪 微信認證竟是前女友
在建筑行業(yè),不少農民工都是直接對接班組長,也就是“老板”。個別老板為了省事,既不簽訂勞動合同,也不配合做規(guī)范考勤,也為之后逃避責任提供可乘之機。農民工拿不到工資也找不到人后,才發(fā)現(xiàn)手上并無確鑿證據(jù),給后續(xù)維權帶來很大難度。
小王經人介紹到李老板負責的班組做工,小王添加了李老板微信后備注為“李總”,此后李老板通過微信聯(lián)系小王來工地做工,并支付了部分款項,還有幾萬元多次催討都未支付。后小王還發(fā)現(xiàn)李老板已將其微信和電話拉黑,這才想到要來法院起訴討回欠款。
開庭前,法官要求小王就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和轉賬記錄的實名信息進行舉證。小王對法官說,這是李老板的微信,你看我的備注就知道了。
然而,小王在法官的指導下申請微信后臺出具電子支付憑證時,系統(tǒng)卻提示姓名錯誤,李老板并不是這個微信實名認證的用戶。
后來,經過一番波折,小王找到了李老板在工地認識的前女友小劉。不料,小劉稱,李老板在剛交往的時候就借用她的微信,微信里還綁定著自己的銀行卡,因為當時是男女朋友,她也不好意思拒絕,現(xiàn)在也不知道怎么要回來。她不知道李老板用她的微信聊天,還欠了工人的工錢。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勞務合同關系是小王和李老板,現(xiàn)有證據(jù)能夠證明李老板系借用他人微信賬戶予以使用,故李老板應承擔相應還款責任。
案例 2
前男友用她微信借錢 欠錢兩人一同被起訴
小張與男朋友小林在一起5年。小林說自己的銀行卡有問題,有筆款要小張幫忙收一下,小張沒多想就同意了。此后小林就一直用著她的銀行卡及該銀行卡綁定的微信號。分手后,小張要求小林解綁,但小林一直沒有配合,無奈之下小張注銷了銀行卡,但借用的微信一直要不回來。
后來,小張接到法院的通知才得知,小林用她的微信找人借錢,現(xiàn)在欠錢不還、逃避失聯(lián)。小張的微信號及實名認證信息、銀行卡交易憑證都被原告作為證據(jù)向法院提交了,小張也作為共同被告被法院起訴。小林在庭審時確認,小張對此款項往來并不知情。法院最后認定小張不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兩年后,小林又被起訴至法院,法院又一次聯(lián)系了小張,此時她才意識到小林還在使用她的微信,小林還唆使她不要理睬法院電話。她主動來法院說明情況,稱自己不知道如何要回微信。法官提醒她,隨意向他人出借微信賬戶,本身就違反了相關金融監(jiān)管法規(guī),也會給自己造成財產、信用損失。小林是被執(zhí)行人,向他出借銀行卡或微信還有可能構成拒執(zhí)罪。
法官說法
出借微信賬號存在法律風險
法官說,《騰訊微信軟件許可及服務協(xié)議》中已明確規(guī)定,微信用戶擁有賬號的使用權,但不可以將賬號出租或轉讓給他人,也不可以租用或借用他人的微信賬號。根據(jù)《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yè)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為防范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用戶需要對賬戶進行實名認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買賣、出租、出借支付賬戶。
隨意出借微信賬號、銀行賬戶等交由他人使用,將會使個人隱私、信息安全暴露在別有用心之人手上,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還可能被當作被告起訴至法院。在不知道網絡另一邊到底是誰的情況下,切勿盲目相信其身份,最好讓當事人主動提供身份證等信息,或在添加微信時主動確認對方身份,優(yōu)先選擇銀行轉賬、微信轉賬等方式交付款項,避免造成經濟損失。后續(xù)產生糾紛,也可向平臺申請電子轉賬支付憑證,驗證交易方的真實身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