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海網(wǎng)1月20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下簡稱《規(guī)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兑?guī)定》施行后會有哪些不同?將發(fā)生哪些變化?究竟哪些彩禮能退哪些不能退?針對這些讀者關注的與彩禮有關的熱點問題,導報記者采訪了北京觀韜中茂(廈門)律師事務所許煒律師和福建典格律師事務所林毅彬律師。兩位律師針對新規(guī)定中的熱點問題進行了解讀,總結出彩禮新規(guī)“8問”。
據(jù)律師介紹,近年來因彩禮引發(fā)的糾紛持續(xù)走高,此次彩禮新規(guī)明確彩禮與戀愛期間一般贈與的區(qū)別,明確幾類不屬于彩禮的財物,也明確哪些情形需要退還彩禮,還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近年來,多地彩禮數(shù)額持續(xù)走高,形成攀比之風。這不僅背離了彩禮的初衷,使彩禮給付方家庭背上沉重的經(jīng)濟負擔,也給婚姻穩(wěn)定埋下隱患。《規(guī)定》重申明確: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另一方要求返還的,法院應予支持。
1問
哪些情形彩禮要退?
許煒:結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以及剛公布的《規(guī)定》,共有5種情形需要退彩禮:第一種情形,是給付彩禮后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收受彩禮一方應當返還彩禮;第二種情形,是辦理了結婚登記,但是雙方?jīng)]有共同生活的,在離婚時彩禮同樣需要退還;第三種情形,是男方因為給彩禮導致男方生活困難的情況下,在離婚時需要退還彩禮;第四種情形,是已經(jīng)辦理了結婚登記,但是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shù)額過高的情況是需要退彩禮的;第五種情形,是雙方?jīng)]有辦理結婚登記但是已經(jīng)共同生活的情形也需要退彩禮。
關于是否返還彩禮以及返還多少,法律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shù)亓曀祝_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2問
哪些財物屬于彩禮?
許煒:剛公布的《規(guī)定》對彩禮的范疇進行了細化。一是明確了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根據(jù)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shù)亓曀住⒔o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實,來認定彩禮范圍。二是明確了以下幾種情形不屬于彩禮:①在節(jié)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②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③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物?!兑?guī)定》對彩禮的范圍予以界定,并和戀愛中的一般贈與予以區(qū)分。不過由于不同案件中的當?shù)亓曀?、習慣等均不相同,因此在司法實踐中仍需法官在個案中進行認定。
3問
男方父母給女方父母彩禮,發(fā)生糾紛該告誰?
許煒:我國傳統(tǒng)習俗里,兒女的婚事一般由父母操辦,彩禮自然也一般都有雙方父母參加,因此雙方父母是否可以作為婚約糾紛的當事人一直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題。《規(guī)定》對此做了明確的約定,若雙方?jīng)]有辦理結婚登記,那么支付彩禮一方的當事人及其父母可以作為共同原告,接收彩禮一方的當事人及其父母可以作為共同被告;若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是在離婚糾紛中請求返還彩禮,那么訴訟的當事人應當僅為夫妻雙方,不包括雙方的父母。
4問
遭遇索要巨額彩禮的“騙婚”,怎么辦?
林毅彬:《規(guī)定》明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民法典第1042條規(guī)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借婚姻索取財物違反了婚姻自由原則,應當堅決予以打擊?!兑?guī)定》進一步明確,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另一方要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問
戀愛時轉了多次520元、1314元,離婚時要還嗎?
林毅彬:不屬于彩禮,通常不能要求返還?!兑?guī)定》以“反向排除”的方式明確了幾類不屬于彩禮的財物,包括:一方在節(jié)日或者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等。此類財物或支出,金額較小,主要是為了增進感情的需要,在婚約解除或離婚時,可以不予返還。
6問
“閃婚閃離”,能要求返還彩禮嗎?
林毅彬: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并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應予以支持。但是,也要看到,給付彩禮的目的除了辦理結婚登記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雙方長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時間長短應當作為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及返還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但在“閃婚”又“閃離”的情況下,如果對相關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完全不予支持,尤其是舉全家之力給付的高額彩禮,會使雙方利益明顯失衡?!兑?guī)定》對此給予適當調(diào)整,根據(jù)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shù)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7問
沒領結婚證,“事實婚姻”破裂要還彩禮嗎?
林毅彬: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原則上彩禮應當予以返還,但亦不應當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實”。該共同生活的事實一方面承載著給付彩禮一方的重要目的,另一方面會對女性身心健康產(chǎn)生一定程度的影響,尤其是曾經(jīng)有過妊娠經(jīng)歷或生育子女等情況。如果僅因未辦理結婚登記而要求接受彩禮一方全部返還,有違公平原則,也不利于保護婦女合法權益。故《規(guī)定》明確,此種情形下應當根據(jù)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8問
“無性婚姻”彩禮金額又高,離婚要還彩禮嗎?
林毅彬:如果因女方未盡配偶權,導致這段婚姻成為“無性婚姻”,應歸屬于法律規(guī)定“確未共同生活”的范疇,符合返還彩禮的情形。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該情形可參照《規(guī)定》,根據(jù)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shù)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典型案例
在《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施行之前,廈門各區(qū)法院也審理過多起與彩禮有關的案件。讓我們來看看,以前法院是怎么判的。
案例1
收了15萬元后退婚,彩禮該不該返還?
收了15萬元后退婚,彩禮該不該返還?此前,廈門海滄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彩禮糾紛典型案例。
李先生與小梅通過網(wǎng)絡認識,2021年9月雙方第一次見面。2021年11月,雙方開始商討結婚事宜。
2021年11月至12月期間,李先生通過微信轉賬及支付現(xiàn)金等數(shù)次向小梅本人支付錢款合計15萬余元。同年12月左右,李先生搬到小梅所在村居住。此后雙方就結婚具體事宜產(chǎn)生爭議。李先生認為雙方居住地距離很近,但小梅卻從未主動前來看望自己,表現(xiàn)冷淡。李先生遂表示要退婚。2022年1月20日之后,雙方未再見面,亦未辦理結婚登記。
海滄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李先生因欲與小梅締結婚姻關系而向小梅支付款項,款項的性質(zhì)應為彩禮?,F(xiàn)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亦未曾共同生活,故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小梅應返還李先生支付的彩禮。
最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被告小梅應將收取的彩禮全額返還。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案例2
訂婚后分手,彩禮該不該退?
不久前,翔安區(qū)有一對小情侶因分手后女方不退彩禮鬧上法庭。
此前小王與陳女士(化名)經(jīng)人介紹相識并確定戀愛關系。相識兩個月后,他們二人開始同居生活。同居不久后,小王轉賬10萬元至陳女士賬戶,并于次日與陳女士舉行訂婚儀式。
2020年6月,小王將名下一輛大眾牌轎車以交易的方式過戶至陳女士母親名下。2021年8月,小王與陳女士分手。
分手之后,雙方為了彩禮鬧上法庭。小王起訴要求陳女士及其母親返還彩禮和過戶給陳女士母親的大眾牌轎車。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系婚約財產(chǎn)糾紛,小王轉賬10萬元彩禮至陳女士賬戶,陳女士予以確認,法院對彩禮10萬元予以認定。
此外,小王將其名下轎車過戶至陳女士母親名下系以交易方式辦理過戶手續(xù),依法不能認定為彩禮。小王與陳女士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因此,小王主張陳女士返還彩禮,符合司法解釋規(guī)定,法院予以支持。
綜合考慮小王與陳女士已經(jīng)同居生活兩年的事實,且在居住陳女士家里時水電費等開支系陳女士母親支付的情況,最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陳女士返還小王彩禮2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