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海網2月4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吳舒遠 通訊員 湖法/文 楊希/漫畫)父親借來100多萬元給女兒買房,借條上只寫了父親的名字,沒有寫女兒的名字。這種情形,父親欠錢不還,女兒也要共同還款嗎?近日,湖里區(qū)法院發(fā)布了這樣一起特殊的民間借貸案件,讓我們來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民間借貸還應注意哪些法律問題?
案例
父親借來百萬元為女買房,女兒要共同還款嗎?
陳先生和老劉(化名)是多年好友。2020年,老劉的女兒小劉還在上大學時,老劉想為女兒購買一套房產,總價為1000多萬元。由于資金不足,老劉提出向好友陳先生借款100多萬元的想法,陳先生答應借款。
2020年9月25日,陳先生和老劉一家來到售樓中心,陳先生現(xiàn)場將956801元借款直接轉到房地產公司的賬戶為老劉的女兒小劉購房。之后,該房產也登記在小劉名下。次日,陳先生還向老劉轉賬100100元。兩次轉賬總額為1056901元。借款沒多久,老劉還款6901元給陳先生,并承諾過幾天會再償還5萬元。
一個多月過去后,陳先生并沒有收到老劉轉賬的5萬元。為此,陳先生催促老劉一家來立借條。當時,老劉解釋說女兒小劉在校讀書,沒法簽借條,陳先生也沒在意,就現(xiàn)場讓老劉立了借條。該借條寫明:借款本金1000000元整,月利息1%;如借款人未能還清本息,出款人為追索該欠款所支付的律師費、訴訟費等一切費用由借款人承擔;該筆借款同意陳先生直接轉到房地產公司賬戶用于購買小劉名下房產。除了借條外,老劉還承諾會再償還5萬元,所以這筆款沒列入借條。
判決
女兒對父親的借款,要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在隨后的一年多時間里,老劉一共向陳先生轉款7次,總共31500元。陳先生說,總計借款本金1050000元,月利息1%,這樣算起來他才收到三個月利息共計31500元。陳先生多次催討借款本金1050000元及其余利息,老劉均拖欠未還。
2021年6月,陳先生將老劉一家三口告上法庭,要求他們共同償還債務。
經審理,湖里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老劉未履行還款義務,依法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并繼續(xù)償還欠款。同時,女兒小劉對父親老劉的借款,要承擔共同還款責任,須共同還款105萬元,并支付從2021年2月1日起,月利率1%的每月利息。不過,老劉的妻子不用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一審判決后,小劉不服又上訴二審。最終,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原判。
法官說法
女兒沒在借條上簽字,為何要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法官說,首先,陳先生將大部分借款支付給小劉購房的開發(fā)商在先,老劉出具借條在后,不能想當然地以借條上借款人的簽名推定借款的主體,還要結合借款支付的實際情況綜合判斷。其次,借條上明確備注借款用途為“該筆借款直接轉到房地產公司購買小劉名下房產”,因此陳先生出借款項并非單純出于對老劉個人的信任,主要還是基于其女兒小劉名下的房產作為還款保證的合理信賴。
另外,陳先生代小劉向開發(fā)商支付購房款時,小劉在場。小劉作為在校大學生,具備相應的認知能力,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款項來源于陳先生。小劉接受陳先生的付款行為并從中受益,視為其以行為作出向陳先生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
而且,從中國傳統(tǒng)家庭觀念出發(fā),購房通常是家庭成員集體決策的行為,推定小劉為共同借款人,也符合日常生活經驗。
最后,涉案房產登記在小劉名下,小劉是借款的實際使用人和受益人,如其不承擔相應的償付責任,也有違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
此外,本案中老劉的妻子沒有在借條上簽名,也沒有從中受益,并非共同借款人,所以老劉妻子無需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法官提醒說,市民在進行民間借貸時,應提前擬定好借條,標注好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額、借款利息、借款用途、還款期限、違約責任等關鍵信息后,再進行借款。借款時,還需保存好轉賬記錄等信息。
相關案例
兒子借錢后去世,父母該不該還債?
如果債務人借錢后去世了,債權人可以要求其父母還錢嗎?此前,海滄法院審理過這樣一起案件。
阿斌(化名)通過一家網絡平臺,貸款17萬元,期限5年,借款期數(shù)60期,每月一期。然而,2019年7月償還第四期貸款后,阿斌意外離世。阿斌遺留下廈門島內房產一套,房產登記在阿斌與妻子小莉(化名)名下,其中屬于阿斌的那一部分為遺產。后來,因阿斌欠的貸款無人償還,該網絡平臺所屬的廈門某公司將阿斌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告上法庭,被告包括阿斌的父母二人、妻子、兒子。
庭審中,雙方爭議的焦點為:四位親屬是否應該對阿斌所欠借款本息及其他費用在遺產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
海滄法院審理認為,阿斌死亡后,其父母二人、妻子、兒子雖當庭口頭表示要放棄繼承阿斌的遺產,但登記在阿斌與小莉名下的房產尚未析產,且該房產現(xiàn)仍由阿斌的父母二人、妻子、兒子共同管理和使用。貸款余額及利息是阿斌的生前債務,應由阿斌的父母二人、妻子、兒子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但清償債務應以繼承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
最終,海滄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四名被告清償阿斌所欠原告公司借款本金162299.35元及利息,但清償上述債務以四名被告繼承阿斌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為限。
法官說,《繼承法》第十條及現(xiàn)行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均規(guī)定了“第一順序的繼承人范圍為配偶、子女和父母”。所以,被繼承人的父母既是繼承人,同時也是被繼承人的債務清償者,有償還被繼承人債務的義務。但是,該義務有相應的限制,相關法律規(guī)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