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海網(wǎng)6月16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林彬彬 通訊員 湖法/文 楊希/漫畫)比特幣交易不僅風險大,而且已被認定屬非法金融活動,投資者務必警惕“賠了夫人又折兵”。近日,湖里區(qū)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涉比特幣買賣合同糾紛案經(jīng)二審維持生效,判決書再次重申比特幣交易屬于“非法金融活動”,并明確比特幣買賣合同屬無效合同!
焦點 比特幣交易,受法律保護嗎?
黃女士訴稱,她在2019年4月多次向被告阿鵬、阿泳購買比特幣。2019年4月12日,雙方經(jīng)對賬簽訂《交易確認書》,確認2019年4月6日至9日期間,黃女士共計向阿鵬、阿泳購買290個比特幣,已交付60個,尚有230個未交付。此后,黃女士多次催促兩被告交付剩余的比特幣或退還相應貨款8057800元,但兩被告以各種理由拖延,黃女士遂訴至廈門湖里法院。
黃女士說,她的訴求很簡單,一是確認案涉比特幣買賣合同自起訴狀副本送達之日解除,二是判令阿鵬、阿泳二人退還其未交付的對應比特幣款項8057800元并支付相應利息。
兩被告辯稱,黃女士主張的“買賣虛擬貨幣”法律關系,其本質(zhì)是“未經(jīng)批準的非法公開融資行為”,涉嫌違法犯罪活動,不受法律保護,不屬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圍。所以,該交易行為的不良后果應由黃女士自行承擔。
判決 交易不受保護,未交付虛擬貨幣部分退款
湖里區(qū)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比特幣不具貨幣屬性,涉及比特幣的交易行為違反了金融監(jiān)管規(guī)定,擾亂了正常的金融市場秩序,案涉買賣合同關系應認定為無效。根據(jù)“舉重以明輕”的解釋規(guī)則,黃女士基于合同有效提出的退還未交付部分貨款及支付利息的請求,可以涵蓋合同無效情形下的返還部分財產(chǎn)及賠償損失的請求,為免當事人訟累,可以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對本案爭議作出實體處理。
由于國家禁止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之間的兌換和買賣,因此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對已履行完畢的部分,不能互相返還,相應后果應由投資者自行承擔,但對已付款,尚未交付虛擬貨幣的部分,收款方繼續(xù)占有收取之款項缺乏合理根據(jù),應當予以返還。阿鵬、阿泳應當返還黃女士款項8057800元。黃女士明知比特幣交易不受法律保護,仍從事相關投資活動,具有明顯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故黃女士主張的利息損失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虛擬貨幣交易存在四大危害
法官分析說,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交易至少存在四大危害。
第一,易誘發(fā)融資詐騙。比特幣是虛擬代幣工具,不受央行控制和法治監(jiān)管,價格容易被人為操縱,導致擾亂金融秩序、侵蝕民眾財富。
第二,易為洗錢等非法金融活動提供犯罪“避風港”。比特幣交易不僅匿名且不受地域限制,資金流向難測,易成為洗錢、恐怖犯罪融資、逃漏稅、腐敗等犯罪的工具。
第三,易導致風險傳染,危害國家金融安全。比特幣交易容易誘發(fā)投機,若國家金融風險隔離機制不完善,正規(guī)金融機構(gòu)可能被虛擬貨幣領域的暴跌風險殃及。
第四,挖幣行為耗能大,與人類綠色發(fā)展理念背道而馳。
因此,法官提醒廣大投資者,務必珍愛“錢包”,抵制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投機誘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