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湖里區(qū)人民法院審結多起危險駕駛罪共同犯罪的案件。此類案件中,車輛所有人明知行為人已經醉酒,仍將車輛交予行為人駕駛,甚至教唆行為人駕駛,構成危險駕駛罪共同犯罪。
如:被告人蔡某、鄒某在本市一飯館吃飯飲酒,鄒某明知蔡某已飲酒,仍將其名下的小轎車鑰匙交給蔡某,讓其駕駛并乘坐該車,后被公安機關查獲。湖里法院經審理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蔡某、鄒某的行為均構成危險駕駛罪。
特別提醒廣大司機朋友及同行同乘人員,為了自己和他人安全,不僅要做到自己酒后不開車,同時要注意不能將車輛交給醉酒、飲酒的人駕駛,更不能唆使、慫恿酒后之人開車,以免構成違法犯罪。
湖里區(qū)平安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
湖里區(qū)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3日
(來源:湖里頭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