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審
當初,也就是2018年11月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對謝倫伯格做出“有期徒刑十五年”的判決時并未平地起波瀾。
這回加方有關人士、部分媒體質(zhì)疑的關鍵點在于,為啥在謝倫伯格不服、提出上訴與原二審法院裁定發(fā)回重審后,又加了刑?這不是違背了中國的“上訴不加刑”嗎?而其后的揣度,當然又不離孟晚舟案的老話。
同樣得看看“官方”說法: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提出上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發(fā)回重新審判后,除了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確實有“上訴不加刑”的規(guī)矩,但聽話最忌聽一半,“上訴不加刑”是“一般情況下的”,也即“沒有新的犯罪事實及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時的做法。
本案卻恰恰出現(xiàn)了可以加重被告人刑罰的情形。
早在原二審庭審中,檢察機關就曾當庭提出“正在查證的線索顯示,被告人極有可能參與了有組織的國際販毒犯罪活動,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而2019年1月2日,大連市人民檢察院向大連中院送達了“補充起訴決定書”,補充起訴了謝倫伯格參與有組織國際販毒活動、在犯罪中系主犯的新的犯罪事實;在14日的庭審中,出庭檢察員當庭宣讀了補充起訴決定書,量刑也因之做出變動。
而檢察院新的補充起訴書究竟涉及了哪些新證據(jù)?說起來,倒還是加拿大《環(huán)球郵報》先摸了個清楚,其中包括“謝倫伯格與另一販毒嫌疑人麥慶賢之間的通話記錄、和其他毒販的銀行轉(zhuǎn)賬記錄等”,這些證據(jù)“足以證明謝倫伯格‘參與組織運送毒品’”。
大連中院有關負責人在采訪中表示,“案件辦理過程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履行了相關法律程序,不存在任何程序違法之處”;而加拿大《國家郵報》引述的法律專家的分析說法也“有力支持”了一下——謝倫伯格受嚴懲也屬正常,他的販毒數(shù)量足以判處死刑。”

加拿大總理特魯多第一時間就謝倫伯格案死刑判決做了回應
聲音
既然中國這邊的量刑沒什么可說的,究竟哪方“缺乏法治精神”也就要好好想一想了。
有意思的是,目前在加拿大政府網(wǎng)站的旅行建議頁面上,加拿大旅行者已經(jīng)被建議在中國境內(nèi)停留時“保持高度謹慎”,因為(當?shù)兀┐嬖谒痉C關“任意執(zhí)法(Arbitrary enforcement of law)的風險”。
但事情真就嘮不明白了?好像不是。
島妹留意到,與加方有關人士的表態(tài)不同,加拿大籍、美籍網(wǎng)友在社交網(wǎng)站上紛紛聊了聊自己的觀點。
比如很多人的三觀和島妹“天涯若比鄰”,對毒販必須零容忍、絕不同情、更不原諒其對個體生活、家庭的摧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