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槌定了音,謝倫伯格案的輿論風波卻全無翻篇的意思。
14日,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加拿大籍被告人羅伯特·勞埃德·謝倫伯格(ROBERTLLOYD SCHELLENBERG) 走私毒品案依法進行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作出判決,以走私毒品罪判處被告人謝倫伯格死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較2018年11月第一次審判時“有期徒刑15年,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15萬元”的量刑結果有了大幅變動。
加拿大總理特魯多第一時間做了回應,稱中國“武斷”做出死刑判決;部分外媒還將此審判結果上升到了“政治案件”的高度。
針對“畫外音”如上,15日外交部再次明確了中方態(tài)度: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一句話,“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就是真正的法治精神。”

原委
在何種情況下,一起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主犯判決可以被解讀為“政治操縱”“外交報復”?答案自然是,沒有,也不能。
這話也被嫌“武斷”?那不妨先把此案從頭到腳理個清楚。
從法庭審理查明的事實來看,這起案件的“主人公”有數(shù)位:凱姆,謝倫伯格,許某,史蒂芬、“周先生”等。其中與謝倫伯格直接相關的犯罪過程島妹也梳理了下:
2014年10月中旬,許某受外籍人士凱姆雇傭為其工作。凱姆指使許某到大連市租賃倉庫以接收從廣東省運來的20噸塑料顆粒,同時告知許某將委派謝倫伯格來處理這批貨物;11月19日,謝倫伯格與許某會合,要求許某帶其訂購輪胎、二手集裝箱等物品。
11月29日,許某察覺不對,向公安機關報案,經(jīng)查明,從廣東省運來的20噸塑料顆粒中藏有222包冰毒,許某的老板凱姆及謝倫伯格原計劃將毒品藏匿于輪胎內(nèi)膽內(nèi),走私至澳大利亞;而在逃亡途中經(jīng)停廣州時,謝倫伯格被公安機關抓獲——查獲的全部冰毒凈重222.035千克。
而據(jù)庭審現(xiàn)場全程旁聽者的復述,法庭之所以認定被告人在本次冰毒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依據(jù)了幾個關鍵事實:
一是謝倫伯格要求許某帶其購買工具包、剪刀、美工刀、膠帶槍等,并讓許某和其一起將“東西”藏匿至輪胎內(nèi)膽、發(fā)往澳大利亞;
二是謝倫伯格指使許某購買輪胎、接收輪胎;
三是謝倫伯格到大連倉庫查看分裝成736袋的20噸塑料顆粒,評估分裝工作量后,將船期由11月更改為12月;
四是謝倫伯格察覺許某報案后為逃避偵查,更換新的手機SIM卡,切斷和許某的聯(lián)系,準備逃往泰國......
事實、證據(jù)完整清晰,而既在中國領域內(nèi)犯罪,依據(jù)我國刑法判決方向也很明確。
畢竟中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早就說了,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島注:即冰毒)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大的;2、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