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香港12月16日電 前“港獨”組織“香港眾志”成員周庭日前因去年6月21日包圍警察總部案,被判“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jīng)批準集結”“明知而參與未經(jīng)批準集結”兩項罪成,判囚10個月。香港高等法院9日拒絕其保釋申請。法官張慧玲16日頒布判詞指,裁判官恰當考慮了本案有關情節(jié),本案案情非常嚴重,判處即時監(jiān)禁,以儆效尤是正確的判刑。
判詞指出,此案“借鏡”黃之鋒“非法集結”控罪一案的判刑因素并無不妥。“未經(jīng)批準集結”罪并無判刑指引,法庭必須考慮案情的所有環(huán)境情況決定恰當?shù)呐行?。?ldquo;非法集結”與“未經(jīng)批準集結”兩項控罪雖罪行元素不同,但均涉及群眾聚集、公共秩序、人身安全等問題。強調(diào)“未經(jīng)批準集結”罪的罪行元素不涉及暴力,即控方無需證明有暴力或破壞社會安寧情況出現(xiàn),但這并不等同法官在判刑時不需考慮究竟事實上是否有暴力或破壞社會安寧情況出現(xiàn)。
判詞續(xù)指,本案申請人連同他人一方面煽惑其他人參與“圍堵警總”此未經(jīng)批準集結,繼而與他人長時間參與該未經(jīng)批準集結。認為裁判官恰當考慮了本案有關情節(jié),本案案情非常嚴重,判處即時監(jiān)禁,以儆效尤是正確的判刑。
法官最終裁定,申請一方未能證明申請人擬提出的上訴理由是有極高的成功機會,甚或是具有合理成功機會。并表示即使申請人在上訴聆訊時可能已服畢全部或大部分刑期,亦不認為不批準其在上訴期間保釋是有不公允情況的出現(xiàn)。
據(jù)早前報道,與周庭同案的黃之鋒因“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jīng)批準集結”罪及“組織未經(jīng)批準集結”罪兩項罪成,判囚13.5個月,林朗彥因“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jīng)批準集結”罪一項罪成,判囚7個月。 (來源:中新網(wǎng) 記者 王嘉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