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獲贈的房產、微信群里收到的紅包、參加抽獎活動中的獎、以及商家發(fā)的優(yōu)惠券代金券等,都屬于個人所得。
但是,這些個人所得中,哪些需要繳稅?如何繳稅?很多人都不太清楚。
昨天,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印發(fā)了一份《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說明了這些問題。
繼承房屋不繳個稅
6月25日,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印發(fā)《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2018年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取消了“其他所得”項目,按照原稅法“其他所得”項目征稅的有關政策文件,需要進行相應調整。因此,這份公告將一部分原來按“其他所得”征稅的項目,調整為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征稅,偶然所得適用稅率為20%。

其中,對于房產的無償贈送,《公告》指出: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收入為“偶然所得”,繳納20%稅率。
以一套面積100平米,價值200萬的房屋為例,無償贈與和買賣兩種方式,哪種繳納的稅費更少?
如果是買賣,購買方主要繳納的稅費有:契稅(繳納比例為1.5%);印花稅(購房支出費用的0.05%)。這兩個主要稅種,買方需繳納31000元;
如果是贈與,受贈方要繳納40萬元的個人所得稅。
但是,有以下情形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包括:
一是,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二是,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yǎng)或者贍養(yǎng)義務的撫養(yǎng)人或者贍養(yǎng)人;
三是,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也就是說,依法繼承房產,或者父母將房產送給子女,子女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實際上,子女從父母那獲取房產,有三種途徑: 無償贈與、依法繼承以及買賣。哪種方式最省錢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