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大原副主任李向陽因受賄等罪一審獲刑五年六個月
中新網長沙11月30日電(通訊員 廖高飛)11月30日,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郴州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李向陽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對被告人李向陽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公開資料顯示,1961年9月出生的李向陽系湖南嘉禾縣人,主要工作經歷均在郴州,歷任北湖區(qū)委副書記,旅游外事僑務局黨組書記、局長,桂陽縣縣長、縣委書記等職,2014年3月開始出任郴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2016年11月25日,因涉嫌受賄罪,被依法逮捕。2017年11月8日,經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李向陽涉嫌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由邵陽市人民檢察院向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3月至2016年4月,李向陽利用擔任中共桂陽縣縣委書記、郴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解決征地拆遷、工程款撥付、招商引資、職務升遷等方面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其妻王某玲(另案處理)非法收受他人所送錢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53.8305萬元,數額巨大。被告人李向陽對人民幣184.820909萬元、美元1213元,共計折合人民幣185.630878萬元財產不能說明來源,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法院表示,追繳被告人李向陽違法所得人民幣263.445378萬元,由扣押機關湖南省岳陽市人民檢察院上繳國庫。隨案移送價值共計人民幣76.016萬元的文殊菩薩金佛1尊、16塊生肖金塊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