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該不該有帶薪年休假?如何計算教師加班?記者日前從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獲悉,近年來,教師與學校、教育機構之間的糾紛日益多發(fā)。以朝陽法院為例,2011年至今該院共審理教師行業(yè)的勞動爭議案件百余件,教師的訴求主要集中在追索工資、加班費、主張解除勞動關系經(jīng)濟補償金或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經(jīng)濟賠償金,另有涉及未繳社會保險所引發(fā)的工傷保險待遇、生育保險待遇、醫(yī)療費報銷等糾紛。
考勤管理不正規(guī) 加班事實難證明
翟女士于2015年7月入職某教育機構,擔任教師,約定每月工資5000元。由于課程安排緊湊,還要進行第二天的課前準備,因此翟女士幾乎每天都要加班,且每周要工作6天。因為學校一直沒有支付過加班費,翟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
但教育機構卻稱,學校每天早晨8:00上班,下午16:00學生放學后教師就可以下班,不存在加班的情形。在勞動爭議中,如果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的,需要對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
但是本案中,翟女士稱學校并沒有嚴格的考勤要求和制度,也無法提交能夠證明自己加班的有力證據(jù),因此法院未能支持翟女士加班費的訴訟請求。
法官評點
朝陽法院汪洋法官:教師的工作存在特殊性,除了為學生上課,還包括課前的備課和課下的學生輔導、作業(yè)批改。許多學校,尤其是民辦教育機構對教師的考核存在不統(tǒng)一、不規(guī)范的現(xiàn)象。有的僅要求教師在上課時出勤即可,有的則要求教師課余時間也要坐班備課;有的允許教師寒暑假休息,有的卻要求教師寒暑假也要開班教學,但多數(shù)教育機構并未將其相關的考勤制度制定成冊,僅僅是口頭告知。
實踐中,有些教育機構雖然安排了教師加班,但因為缺乏相應的加班記錄或考勤記錄,教師在訴訟中無法提供記載加班事實的相關書證,在主張加班費時面臨舉證困難。
寒暑假天數(shù)已超年休假
張女士從2011年8月起在某高中擔任英語老師,她主張自己從2012年開始就應該享受帶薪年休假,每年5天,但是直到其2016年離職,從未休過年休假,學校也沒有支付過年休假工資。因此張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學校支付2012年至2016年未休帶薪年休假的工資。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雙方都認可張女士每年有帶薪的寒暑假,其中寒假為4周,暑假為7周,因此法院認為張女士每年已享受的寒暑假天數(shù)已經(jīng)遠超過其主張的未休年假天數(shù),故駁回了張女士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的訴訟請求。
法官評點
朝陽法院汪洋法官:老師們可以和學生一起放寒暑假,無疑是最受其他行業(yè)艷羨的福利。教師朋友要注意,根據(jù)《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規(guī)定,如果已經(jīng)享受了寒暑假,且假期時間超過當年應休年休假天數(shù)的,將不再享受帶薪年休假的福利了。
違反學校管理制度 校外兼職丟“飯碗”
趙某于2010年5月入職某中學擔任體育老師,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對于勞動紀律進行了約定:“乙方(趙某)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學校)有權解除勞動關系……在其他單位兼職,在校內(nèi)從事有償家教,或工作日期間在校外兼課、有償培訓……”
2016年10月,該學校以趙某從事校外有償教學為由,解除了雙方的勞動關系。趙某認為學校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訴至法院。
審理中,學校提交了一份公證書,公證書內(nèi)容系在某搏擊俱樂部網(wǎng)站的教師團隊中有趙某的照片和介紹,職務為“總教練”,在個人履歷中載明“2010年任職于××中學體育學科主任”;另該網(wǎng)站中還顯示趙某所教的學生在國際比賽中獲得獎項的新聞。
但趙某稱這是朋友開的俱樂部,用其名氣進行宣傳,自己實際并未在此授課。法院審理后認為,學校提交的證據(jù)已經(jīng)可以證明趙某在校外搏擊俱樂部授課的事實,趙某雖然否認但無相反證據(jù)推翻,趙某的行為違反了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因此法院判決認為學校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合法有效。
法官評點
朝陽法院汪洋法官:現(xiàn)在許多學校,特別是中小學,為了保證教師授課質量,解決教育行風問題,會明文約束教師的校外授課行為。教育部也于2015年印發(fā)了《嚴禁中小學校和在職中小學教師有償補課的規(guī)定》,嚴禁在職中小學教師組織、推薦誘導學生參加校內(nèi)外有償補課;嚴禁在職中小學教師參加校外培訓機構或由家長等組織的有償補課。
因此即使不是中小學教師,如果已經(jīng)有相關管理規(guī)定或者勞動紀律約定,教師要嚴格遵守,否則不但會受到相應處分,還會因此丟掉工作,被學校解聘,得不償失。
本報記者 張蕾
(原標題:教師該不該有帶薪年休假?)
來源:http://www.chinanews.com/sh/2017/09-10/8327236.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