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在南寧邕寧區(qū)的老李,本來已經(jīng)有一雙兒女,3年前,已年過四旬的他又中年得子??蛇@得子的喜悅沒過多久,獨自帶著小兒子外出打工的妻子突然告訴老李小兒子丟了,這讓老李的心情如坐過山車一樣急升急墜。更離譜的是,今年4月,妻子阿梁突然向還沒回過神的老李提出要離婚,并否認小兒子的存在。法院一調(diào)查才發(fā)現(xiàn),老李的這個小兒子竟是阿梁與他人同居生下的孩子。
得知真相的老李同意離婚,但他堅持要求阿梁賠償5萬元精神損失費。8月4日,南寧市邕寧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定,準予兩人離婚,因阿梁存在對婚姻不忠的行為,賠償老李2.5萬元精神損失費。
離奇
妻子打工抱回男嬰
他中年得子樂開花
老李今年年過四旬,妻子阿梁比他小5歲,兩人結婚長達25年,已經(jīng)有一雙兒女。大女兒已經(jīng)24歲,正在讀大學,兒子也23歲了,在外打工。20多年來,夫妻倆雖算不上大富大貴,但生活還算平穩(wěn)。不過,養(yǎng)育一對兒女并非易事,面對生活壓力和層出不窮的瑣事,夫妻倆經(jīng)常爭吵。阿梁責怪老李安于現(xiàn)狀不思進取,老李則認為阿梁多事,成天找茬吵架。
2013年9月,阿梁以要打工供孩子讀書為由離開了家,在良慶區(qū)租房打工。將近1年的時間里,阿梁只偶爾回來看看孩子,住上幾天就走。
2014年8月,阿梁突然抱著一個男嬰回到家里,說這是她和老李的兒子。一雙兒女已經(jīng)成年,自己年近半百再度得子,這讓老李很是開心,他還給小兒子起名叫阿晨,希望他能像早晨的太陽一樣茁壯成長。
在家短暫休養(yǎng)后,阿梁又堅持帶上小兒子外出打工去了。這一別,就到了2015年底。當阿梁再次回家時,卻是只身一人。阿梁告訴老李,因為忙于打工,小兒子被人偷走了,她雖然已經(jīng)報警但卻無法得知孩子的去向。這讓老李十分痛苦,他花了很長時間才逐漸接受了這個現(xiàn)實。
悲催
妻子起訴要求離婚
竟不承認有小兒子
自從小兒子丟了之后,阿梁就更少回家了,夫妻基本處于分居狀態(tài),平時很少來往。直到今年4月,老李突然收到邕寧區(qū)法院的一紙傳票,原來妻子阿梁以夫妻分居數(shù)年,感情早已破裂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和老李離婚。
阿梁訴稱,老李生性不勤勞,結婚后時而做工,時而游蕩過日,不顧不理兒女、農(nóng)活。女兒從小學到大學讀書的費用,都是她操勞承擔。為此,她多次向老李提示說明,老李卻置之不理。阿梁以兒女為重,對老李一忍再忍,還經(jīng)常回娘家躲避。但多年來,老李依舊不思己過,舊性不改,她已無法再忍受。2013年9月,她離家外出打工以躲避老李。夫妻倆有一套三室一廳的房子,她也不要了,如今只求離婚。
老李認為,阿梁只是長期在外打工,夫妻并不屬于分居,堅決不同意離婚。更讓老李感到疑惑的是,在法庭上,阿梁矢口否認小兒子的存在。即使老李叫上兩名成年兒女出庭作證稱見過這個弟弟,并提供了孩子的照片,阿梁依然堅稱沒有生過這個孩子。
為了查明事情的真相,主辦法官前往醫(yī)院調(diào)取了阿梁生育期間的住院記錄,發(fā)現(xiàn)阿梁的確在2014年住院生下一子,但醫(yī)院存檔所顯示孩子的父親卻另有其人。
真相
妻子出軌產(chǎn)子
丈夫提出索賠
面對法官出示的住院記錄及出生醫(yī)學證明等材料,阿梁終于說出了事情的真相。原來,她在外出打工期間,與男子夏某同居并懷孕生下一子。由于雙方都有家庭,兩人最終選擇了分手,阿梁重新打工后,小兒子也被他的生父帶走了,目前不知去向。由于阿梁曾把這個孩子帶回家,謊稱是與老李所生,為了圓謊,她只好騙老李說孩子丟了。
得知真相的老李十分生氣,無法忍受自己“喜當?shù)?rdquo;的屈辱。老李提出,阿梁對婚姻存在過錯,他現(xiàn)在不同意離婚,且阿梁需賠償5萬元精神損失費;如果非要離婚,阿梁還要另拿4萬元給他,因為那套三房一廳的房子,他的兩個弟弟也有份,他要補償給弟弟。
阿梁為了徹底擺脫這段婚姻,主動提出分期付款賠償老李的精神損失費。至于其他賠償,阿梁不同意。
判決
準予兩人離婚
妻子賠償2.5萬元
該案經(jīng)過兩次開庭審理,一審法院認為,阿梁在夫妻雙方婚姻存續(xù)期間,與他人生育一子,嚴重違反了夫妻間的忠實義務。且阿梁對老李隱瞞該事實,故結合阿梁的過錯程度及負擔能力、當?shù)氐慕?jīng)濟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判決,準予兩人離婚,阿梁賠償老李精神損失費2.5萬元。
明明老李不太愿意離婚,法院為何還要準予兩人離婚?主審該案的法官告訴記者,依照《婚姻法》的相關規(guī)定,夫妻有相互忠實的義務,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經(jīng)調(diào)解無效的,人民法院應準予離婚。雖然在該案中阿梁對離婚存在過錯,且老李表示不同意離婚,但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2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符合第32條第2款規(guī)定‘應準予離婚’情形的,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因此,在老李與阿梁夫妻關系確已破裂,符合應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下,不能因阿梁自身存在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判決阿梁賠償精神損失費,則是為了維護無過錯方老李的合法權益。
廣西新聞網(wǎng)-當代生活報記者 王斯 實習生 梁婧 通訊員 韋明姣 池明志
(原標題:妻子打工抱回"兒子" 丈夫3年后發(fā)現(xiàn)自己"喜當?shù)ⅲ?/p>
來源:http://news.cri.cn/20170806/ac4f8634-6a55-975f-5130-d68f251bb63f.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