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信訪與司法銜接,確保群眾訴求不落入“真空”地帶
記者:可以通過訴訟解決的信訪訴求,行政機關是否一概不予受理?依法分類處理中如果出現(xiàn)把矛盾向司法機關一推了之的情況怎么辦?如何完善信訪與司法之間的銜接,使信訪群眾不會在過程中掉入真空地帶?
張恩璽:對于屬于行政機關職責范圍,同時也可以通過訴訟解決的信訪訴求,行政機關不能一概不予受理。行政機關對信訪訴求是否受理,判斷標準是其是否具有相應法定職責。《規(guī)則》第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信訪人提出的訴求,同時可以通過訴訟解決的,行政機關在受理前可以告知訴訟權利及法定時效,引導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不得以信訪人享有訴訟權利為由免除履行自身法定職責的義務。按照這一規(guī)定,對于可以通過訴訟解決,也可以通過行政程序解決的問題,選擇何種途徑,當事人具有選擇權。即使信訪人提出的訴求是可以通過訴訟解決的,只要屬于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范圍,信訪人找到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就要依法履行職責。比如,信訪人因鄰居建筑物影響其采光,認為不符合日照采光要求,屬于違規(guī)高層建筑,要求有關機關查處。行政機關在受理前可以引導信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如果查處違規(guī)建筑屬于該機關的法定職責,就不能以此為由不予受理、不履行相應職責。
一旦出現(xiàn)行政機關不履職的情況,信訪人可以依據(jù)《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專門信訪工作機構也可以根據(jù)《規(guī)則》進行督辦并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為了做好信訪與司法銜接,確保群眾的訴求不會掉入真空地帶,《規(guī)則》做了整體設計。一是明確對于已經(jīng)、正在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解決的訴求不適用分類處理。按照中央關于信訪與訴訟分離的相關文件要求,這些訴求會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二是對可以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解決的信訪訴求先納入再甄別。按照《規(guī)則》第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只要屬于行政機關法定職責范圍的事項,信訪人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機關都要依法處理,不得以信訪人享有訴訟權利為由免除履行自身法定職責的義務。這些規(guī)定是銜接、周延的,確保了信訪群眾的訴求有人接、有人辦,不會出現(xiàn)真空地帶。
信訪部門不是“收發(fā)室”,信訪干部不是“旁觀者”
記者:實行分類處理后,信訪部門是不是無形中變成了“收發(fā)室”,信訪干部成了“旁觀者”,如何看待信訪部門在這項工作中的作用?
張恩璽:實行分類處理后,信訪部門并不是無事可做。信訪部門還要在5個方面發(fā)揮作用:一是依法分類處理的入口在信訪部門,對群眾提出的信訪訴求,信訪部門要做好登記、甄別,在規(guī)定期限內轉送到有權處理機關處理。二是分流導入需要落實。對訴求解決途徑明確的,黨委政府專門信訪工作機構可以提出分類處理的建議;職能部門信訪工作機構要負責與訴求的具體辦理部門會商確定適用的法定途徑,實現(xiàn)準確分流。三是分類處理不是一分了之,對涉及多個訴求、多個途徑、多個部門的疑難復雜信訪訴求要負責協(xié)調,提出解決方案和責任分工。四是對應當受理而未受理、錯誤適用法定途徑、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處理等情形,信訪部門要負責督辦,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五是對無法導入到其他法定途徑或者按依法履職處理的,信訪部門要負責兜底解決,比如歷史遺留問題、法律法規(guī)尚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問題、政策調整產(chǎn)生的問題等,這些都是難啃的“硬骨頭”。這些工作沒有一定的法律專業(yè)素養(yǎng)和群眾工作水平是做不好的。因此,實行分類處理后,信訪部門并不是無事可做,而是任務更重了。
來源: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7-08/04/c_129672525.htm
